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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刑法学在罪数问题上存在两种理论体系,即以德国理论为代表的竞合论,以及以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理论为代表的罪数论。我国承袭后者而来,但在借鉴过程中对其进行了一定的改造。本文认为我国现行的罪数体系存在某些缺陷故应予以修正,一罪体系包括单纯一罪与实质的一罪两种类型,数罪体系包括处断的数罪与处断的一罪两种类型。其中处断的一罪包括想象竞合犯、牵连犯与连续犯。 关于刑法学上罪数论与刑事诉讼法上诉讼标的论的关系,大陆法系存在两种对立的见解,日本、我国台湾地区通说以及我国大陆地区部分学者持对应说立场,认为诉讼标的论对应于罪数论,所以诉讼标的的内容及范围应根据罪数论确定。对应说的理论根据是刑事诉讼的功能在于确定刑罚权,由此程序与实体对应的原理一步步推出诉讼标的对应于罪数的结论。而德国通说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新说持独立说立场,认为诉讼标的论独立于罪数论,所以诉讼标的的判断并非根据罪数进行。对应说混淆了实体与诉讼、抽象与具体、静态与动态、确定与假定、拘束与预测、规范与事实等多重关系,故应予以否定而采独立说立场。但否定诉讼标的论与罪数论的绝对对应关系并不等于否定二者之间的一切关系,罪数判断对诉讼标的的意义在于类型化与有助于实现诉讼目的。 在同一诉讼标的的法律效力方面,日本旧说与我国台湾地区通说采案件单一性同一性二元论,并形成了繁杂的理论体系;德国通说与我国台湾地区新说采诉讼标的同一性一元论,相对简单明了。同一诉讼标的效力的一元论与二元论分别对应于罪数论与诉讼标的论关系上的独立说与对应说,一元论的立场是妥当的。同一诉讼标的的判断应以“同一事实经过”为标准进行事实性、价值中立的判断,并不依赖于罪数判断。处断的一罪中想象竞合犯一般可认定为同一诉讼标的,连续犯一般可认定为复数诉讼标的,而对牵连犯则应视情况分别认定为同一或复数诉讼标的。同一诉讼标的在诉讼法上的效力是管辖不可分、起诉不可分、审判不可分、上诉不可分、既判力不可分五项原则。 处断的一罪在管辖中的主要问题是对竞合管辖的处理。属于同一诉讼标的的处断的一罪应适用竞合管辖规则。对于同级竞合管辖,依照“先系属优于后系属,先确定优于后确定”的规则处理;对于不同级竞合管辖,原则上由上级法院审判。不得审判的法院应在发现竞合管辖后对本案作出终止审理裁定。想象竞合犯与可以认定为同一诉讼标的的部分牵连犯适用竞合管辖规则,对连续犯则不适用。 处断的一罪在起诉中的主要问题是起诉效力扩张的判断。属于同一诉讼标的的处断的一罪适用起诉效力扩张的规则。检察院或者自诉人仅就案件之一部起诉的,视为对他部已起诉,同一案件之全部均为审判范围,法院得就未起诉之同一案件事实进行审判。关于公诉与起诉竞合的情形,公诉罪与自诉罪构成同一案件时适用公诉优先规则;公诉转自诉罪与亲告罪构成同一案件时适用自诉优先规则;包含公诉兼自诉罪的同一案件适用先诉优先规则。法院未审判同一案件之部分事实的属于漏未审判,应依上诉或再审程序纠正。想象竞合犯与可以认定为同一诉讼标的的部分牵连犯适用起诉效力扩张规则,对连续犯则不适用。 处断的一罪在一审程序中的主要问题是变更起诉范围的判断。变更起诉以同一诉讼标的为界限,对属于同一诉讼标的的处断的一罪允许检察院请求变更起诉事实或起诉法条,法院在此范围内有最终变更起诉的权力。对法院变更起诉超出同一诉讼标的范围的,应依上诉或再审程序纠正。想象竞合犯与可以认定为同一诉讼标的的部分牵连犯适用变更起诉规则,对连续犯部分事实起诉的不允许变更起诉事实为全部事实。 处断的一罪在二审程序中的主要问题是既判力扩张的判断。既判力的时间范围以辩论终结的时点为结束;既判力的客观范围是同一诉讼标的之全部事实。对属于同一诉讼标的的处断的一罪适用既判力扩张规则。对同一诉讼标的部分事实起诉、审判的,其判决既判力对全部事实生效,未起诉、未审判部分亦为既判力所及,对其不得再行追诉。对曾经判决确定的事实再次起诉的应决定不予受理,受理后发现的应裁定终止审理。想象竞合犯与可以认定为同一诉讼标的的部分牵连犯适用既判力扩张规则,对连续犯则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