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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因医疗侵权引发的医患矛盾愈演愈烈,大多由医疗侵权的损害赔偿问题引发。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当医疗侵权发生之后,现有的补偿救济制度不能完全弥补被侵权人人身和财产的损失。我国《侵权责任法》也仅对医疗领域的医疗产品侵权规定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其他类型的医疗侵权都是通过补偿性赔偿的方式予以救济,现有的侵权责任赔偿已不能实现对恶意医疗侵权行为的遏制。我国在食品安全、产品责任和商品房买卖等领域已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虽然惩罚性赔偿金的规模相较于惩罚性赔偿制度发达的美国等国家相形见绌,但司法实践效果是积极的。在调整医疗侵权纠纷中,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补偿性赔偿制度所不具有的惩罚、预防和激励的突出功能,能够有效遏制恶意医疗侵权行为发生的同时,也有利于激发被侵权人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积极性,医疗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立对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具有积极的作用。医疗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立,有利于真正实现公平和正义的法律使命。本文综合运用文献综述、语义分析、比较分析和实证分析的研究方法。文章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第二部分是医疗侵权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概述,是对相关概念和制度的基本厘清。第三部分是从惩罚性赔偿制度对解决恶意医疗侵权的优势入手,分析论证了我国医疗侵权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第四部分是结合域外国家在医疗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上的有益经验,以及我国医疗侵权纠纷的具体特点,得出了对我国的启示意义。第五部分从立法模式的选择、医疗侵权领域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条件和范围以及惩罚性赔偿金的确定和适用问题等方面提出了我国医疗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框架构想。本文试图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制度优势展现在特别的医疗侵权关系中,以求缓解实践中突出的医患纠纷矛盾,完善医疗侵权的救济方法,推动实现医疗侵权赔偿和救济的制度化和科学化,同时也为立法机关完善医疗侵权领域的救济途径和救济方式提供理论借鉴和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