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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社会由传统的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转型过程中,产生大量的社会弱势群体。在以市场为主导的资源配置中,社会弱势群体的产生有一定的必然性。本文以当下的中国社会为背景,从社会学对弱势群体的定义出发,通过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成因和特征的分析,阐述了弱势群体权利易受侵犯的特点。指出了最弱的群体要依靠最强的保护。司法救济作为一种公力手段,直接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后盾,是保护弱势群体权利的最有力的方式。同时,以诉权为主线,从法理学的高度,分析了对社会弱势群体司法救济不力的原因。即法律缺乏可诉性,使一些权利得不到司法救济,笔者称之为诉权行使的真空;法律中自由裁量行为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弱势群体的诉权;法律制度本身的障碍造成了对社会弱势群体诉权行使的障碍,导致了社会弱势群体司法救济的不利;司法救济成本使社会弱势群体望而却步;诉权的行使需要一定的法律意识。并针对目前对社会弱势群体司法救济不力的局面,笔者提出具体的设想,在对弱势群体权利的司法救济的现状分析的基础上,从法理学的角度论证了这些设想的价值、意义与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