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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漫长的封建社会中,就物权中的所有权而言,有共有形态和单独形态两种形式。共有形态又分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两种类型。按份共有,在明清时期一般称作“共业”。 共业是由数名所有者按照确定的份额共同占有的产业。性质是可以分割的共同所有权。 从元明清到民国时期,共业处在不断产生、不断消亡的动态过程中。诸子均分制和产业自由买卖,是共业产生的两个主要根源,而管业不便是它消亡的主要原因。从元代到民国时期,共业形式绵延不断。共业的广泛存在,是私有制发展的表现和产物。 本文运用契约、分家书等资料,侧重于明清时期对“共业”在契约文书中的体现形式、出现的时间、涉及的领域、形成的途径、经营的状况、收益分配方式、粮税交纳办法、终止的形式、性质特征及发展趋势等试作一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