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成年意定监护登记制度构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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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的意定监护制度强调尊重公民自主行使权利,公民通过签订书面意定监护协议确定监护人,但权利的行使要有一定的界限,而登记机关对于意定监护登记能够起到监督监护人的行为的作用。目前在我国立法上成年意定监护登记制度处于法律空白状况,而通过对意定监护进行登记能够保障本人权益、避免滥用监护权;实现公示公信;保障交易安全,所以我国法律应当对成年意定监护登记制度进行规定。域外国家(地区)对于成年意定监护登记制度有所规定。日本法律要求任意监护需要先公证后交由法务局进行登记,台湾地区规定任意监护契约先由公证人员进行公证后到户政事务所进行登记。不同于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律规定意定监护一律需要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德国立法规定对预先照管不要求强制登记,联邦公证员协会登记中心负责预先照管的登记。意定监护登记是指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登记机关对本人、监护人、代理权范围等进行登记,登记机关对意定监护登记后能够确认监护人的合法身份,监护人的资格得到普遍的承认。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法院是意定监护登记的适格主体。双方当事人签订意定监护协议之后或者公证机关对意定监护协议公证以后,本人、监护人或者公证机关向提出法院对意定监护进行登记的申请,法院审查确认相关内容后将有关信息记录在全国统一的登记系统中。意定监护协议所附条件生效时,公证机关对意定监护协议公证的,监护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公证机关提出启动监护的申请,公证机构初步审查以后将该申请提交给监护登记机关;监护协议未经公证的,由监护人、具有相应意思能力的被监护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直接向登记机关提出启动监护的申请。法院仔细审核证明本人意思能力欠缺的医学证明或者裁判文书后,确认监护生效并签发监护人资格证书,意定监护登记后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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