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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8月自美国发端的次贷危机引发了席卷全球的金融海啸。在金融危机下,作为金融体系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的广大金融消费者,面临着更大的风险。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的纠纷不断,渐渐演化为社会矛盾,西方各国政府又一次开始重视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问题,大量法案在极短的时间内均得以顺利通过并实施。 而在我国,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传统的理财方式已远远不能满足人们的投资需求,新的金融产品层出不穷,金融市场初步形成。但“先发展,后治理”的观念在金融市场也正体现着——金融服务产品不断更新与发展,其质量问题日益浮出水面,金融消费者权益受到侵犯的案例呈不断增多的趋势,但是相关配套制度构建滞后性严重,目前我国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还处于相对空泛的状态。席卷西方的次贷危机引发了西方各国政府的思考,同时也引起了我国众多学者的思考,金融消费者的概念被越来越多的认可,对金融消费者权益通过制定相关法律进行保护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在金融消费者法律保护方面,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依然能为我们提供许多有益借鉴。自20世纪60年代始,西方各发达国家都进行了对金融消费者立法保护的不断探索。特别是在次贷危机之后的美国,更加深刻地认识到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性,2009年10月22日,美国国会众议院金融服务委员会通过了成立消费者金融保护署的法案,迈出了危机后金融监管改革决定性的第一步。 反观我国,在现阶段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在机构设立上,还没有一个专门从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机构。(2)在立法思想上,还没有将金融安全与金融消费者保护联系起来。(3)在制度建构上,缺乏有效的制度建构。(4)在组织架构上,容易形成垄断联盟,不利于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5)在自律管理上,从程序上来讲缺乏公开公正。(6)在法律救济上,缺乏明确的法律条文的支持。(7)在法律环境上,无论是金融消费者抑或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金融机构,权益保护的意识淡薄,法律常识缺乏,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环境十分不理想。 本文首先尝试对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及法律地位进行概括,进而选择通过从与普通民众联系较为紧密的基金金融服务角度入手,以问卷调查结果为理论支撑,探讨基金金融服务过程中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问题,以期概括出在整个金融服务行业中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及特点,并在吸收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提出适合我国国情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制度构建设想及相关制度实施的建议,从理论上为该制度的架构提供意见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