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监护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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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监护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它通过对缺乏自我保护和自我生活能力的成年人进行监督和保护来维护其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为行为能力欠缺的成年人实现民事权利提供合法途径。它在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监督和管束被监护人,防止其危害社会或者他人以及维护交易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因此各国对成年监护制度都很重视。特别是随着人权意识的增强和老龄化社会的来临,各国都对自己的成年监护制度予以了修改和完善。
   我国现有的监护制度脱胎于计划经济时期,由于当时立法技术和特定社会条件的影响,对监护的规定过于原则、笼统,可操作性差,以致与社会生活相脱节。突出表现为立法理念落后,适用范围狭窄,监护种类层次单一,以及对监护人的监督制约薄弱等几个方面。这已经越来越不能适应现实生活的需要,因此对我国的成年监护制度进行重新构造和完善势在必行。
   本文共分四章,系统介绍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传统的成年监护制度,并分析了其缺陷,进而介绍了欧美诸国新型的现代监护制度。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了我国现代成年监护制度的立法缺陷,并在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的基础上,针对现有成年监护制度的现状和面临的新问题,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对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完善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即我国应当在“维持本人(残障者)生活正常化”和“尊重本人的自我决定权”两大人权理念的的指导之下,对成年监护制度重新进行设计。这主要包括以下实体和程序部分:扩大成年监护制度的适用范围;引进意定监护,作为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的补充;根据被监护人的实际情况设置多层次的监护方式;增加对监护人权利的规定;设立监护监督人和监督机构,以及完善监护的开始、变更及终止的程序性规定等等。完善立法的目的在于使成年监护制度在法律实践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对弱势群体进行更好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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