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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转股是减轻企业财务负担、恢复公司运营能力的重要工具之一。在企业重整中,债转股不仅必要,且有其特殊性。作为企业重整成功的重要手段之一,将债权人对公司的债权转为股权,不仅可以减少企业债务,恢复公司的运营能力,也可以使债权人获得收回全额投资的机会。研究重整程序中的债转股,不仅有利于我国破产法和债转股理论体系的发展,也利于指导企业破产重整实务。由于我国历史上主要推行政策性债转股,商业性债转股发展缓慢,重整程序中的债转股更是摸着石头过河。现有法律法规的缺乏,更使得重整程序中债转股的推行变得困难重重。鉴于此,本文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出发,着重研究重整计划制定、批准与执行中遇到的具体法律问题,并就建立健全重整程序中债转股法律制度提出完善建议。本文由引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构成,正文共有四部分。正文的第一部分是重整程序中债转股的一般理论,探讨了债转股的概念与分类、性质与特征、可转股债权的范围以及债权转股权的模式。债转股,也就是债权转股权,是指债权人将其依法享有的对某一公司的债权转为该公司股权的行为。根据债转股行为产生的主导力量不同,我们可以将债转股分为商业性债转股和政策性债转股。重整程序中的债转股因建立在债权债务人双方合意的基础上,也被视为商业性债转股。但由于其与破产制度紧密结合,又具有了不同于商业性债转股的特征。重整程序中的债转股本质上是一种以股偿债行为,当事人被动的接受以股偿债,并在表决上具有意思自治受限的特征。债转股的结果也具有不确定性。在推行债转股的过程中,需要对可转股的债权进行判定。一般来讲,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中列明的债权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补充申报的债权都可以进行债转股,而不需考虑债权性质。在重整程序中债权能否转让,并不影响债权人持有公司的股权,只要此类债权属于货币债权或者可以被转化为货币债权,并且经过了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就应当与其他债权一视同仁,允许其转化为公司股权。就债转股的模式来看,债务企业可以选择增资扩股与股权让与两种模式。正文的第二部分讲述重整程序中债转股的必要性与局限性。企业重整的目的是最大限度的挽救企业于既倒,并同时兼顾债权人的债权利益。在重整程序中引入债转股,有利于减轻企业财务负担、缓解企业现金流动困难,有利于使债权人获得收回全额投资的机会,提高债务人企业的清偿率,也有利于完善债务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但债转股仍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一是债务企业通过债转股逃避债务,容易引发社会道德风险;二是债转股后主债权消灭,有财产担保债权人面临担保物权丧失的风险;三是债转股的评估定价机制不完善,容易导致注册资本出资不实风险;四是股权劣后于债权清偿,转股股东的权益具有滞后性;五是债转股不能直接带来流动资金,无法解决企业的融资难题。正文的第三部分是文章的重点,讲述重整程序中债转股的具体法律问题。由于我国债转股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在重整程序中进行债转股遇到的很多具体问题都不能得到有效解决。为了更好的推动债转股重整实务的发展以及破产理论的完善,笔者从司法实践出发,围绕重整计划的制定、批准与执行进行分析。在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阶段会涉及到不同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商业银行持股的法律制约、出资人组表决与股东权益调整问题。在重整计划草案的批准阶段会涉及到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的标准问题。在重整计划的执行阶段面临着股权质押的操作困境与转股后的股权退出机制问题。正确认识并有效解决上述几个问题,无疑会促进债转股重整实务的开展。正文的第四部分提出了重整程序中债转股的完善建议,一共包括五点具体设想:一是完善相关制度和法律体系,为债转股的成功实施奠定理论基础;二是准确界定债转股的适用标准,严格选择债转股的对象;三是建立健全债权的评估验资程序,合理确定转股比例与时间;四是积极探索债转优先股的发展方式,合理设计转股模式;五是发展多层次的资本市场,拓宽债转股的股权退出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