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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社会,自然人在事实上享有的作为配偶、父母、子女、学生和城市人等身份时在法律上不被承认与保护是常见的现象,享有特定身份关系是某些财产利益实现的基础。这就要求人们认识到事实身份关系存在的事实,而事实身份却在我国法律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因而就会引发笔者的思考,要求必须有形式要件的婚姻法是否能够包含所有的现象?如果不能解决,那是否可以借鉴域外法上的制度来调整规范漏洞?本文写作的主旨是在用更加简单、完善的制度法规来解决上述的问题。本文从四大部分来展开,采用的是总分式的结构,本文主要借鉴身份占有制度,从罗马取得时效制度的法律研究适用于人身法入手,扩展研究了近现代欧美民法人身法的身份占有制度,得出了取得时效制度在人身法上具有可行性的结论,在域外法的基础上研究了身份占有制度在我国可能适用的情形。第一部分从总体上主要介绍了身份占有制度的基本理论。概括提炼了身份占有的内涵,分析认证了身份占有的事实性质,深层挖掘了身份占有的起源,阐述探究了身份占有的功能。第二部分详细介绍了夫妻关系身份占有。从意大利民法典、埃塞俄比亚民法典的身份占有为主线。结合法条来说明身份占有的证明要素有哪些。在此基础上,用刑法与婚姻法关于事实婚的不同态度,婚姻法对于事实婚的否认态度,而刑法上重婚罪中事实婚构成犯罪,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引出问题所在。并结合身份占有来解决几种可以适用于夫妻关系的情形。第三部分主要介绍了亲子关系身份占有。分别从魁北克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来介绍。结合法条来阐明亲子关系的身份占有,具体探究事实收养关系,错养等情形,分析用收养法、继承法等无法解决的情形下,笔者建议适用身份占有来维护已经形成的社会秩序。第四部分从介绍法国民法典的国民身份占有为开始,从另一个视角来看村民身份资格的取得,延伸事实身份占有适用的可能。作为移民城市的农民,作为旁听生分别取得相应的资格适用的情形。尽管这样可能存在不足,但本文为那些深陷混乱现象无法解决的公民提出解决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