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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罪是一种经济犯罪。随着经济的发展,各国之间对外贸易的机会增多,交通的大大便利,使得国与国之间的经济互补性增强,也使得走私犯罪行为日益猖獗。走私犯罪不仅违反了我国的对外贸易和税收管理制度,更是严重的降低了国家的实际税收收入,同时也会扰乱国内市场的竞争环境,未检验检疫的商品进入国内会影响国民的身心健康等。自我国加入WTO以来,传统的走私犯罪有所减少,但是依然在一定时期内存在。新型的走私犯罪行为呈喷井式的出现,其中以采取各种走私行为方式逃避海关监管的走私行为最为突出。因而,以海外代购行为之入罪为视角来研究走私罪司法认定过程中的问题及理论法律依据,对于针对新形式的走私犯罪的司法认定和完善具有重要的意义。第一部分主要是探讨了传统走私罪的司法认定模式。走私罪是一种传统的故意犯罪,对新型走私犯罪作探讨前,首先,结合了《刑法》、相关司法解释、学者著作等来论述传统走私犯罪的司法认定方法,主要包括走私罪客体的司法认定、客观方面、主观方面和主体等四方面的司法认定问题。其中主要探讨了走私罪侵害的客体认定,学说有犯罪对象说,法益侵害说和社会关系说,本文赞同法益侵害说。通过分析得出,走私罪侵害的客体即法益是国家对外的贸易管制制度和税收征收制度;二是走私罪客观方面的司法认定,主要探讨了走私行为和走私行为方式的种类,重点论述了间接走私行为。再次主体及其司法认定,主要包括自然人主体、单位。着重论述了单位以外的个人与单位共同实施走私行为的司法认定;最后是走私罪主观方面的司法认定,包括故意中的间接故意,帮助型共犯中的“通谋”司法认定问题。接着分析了走私罪司法认定的特征。首先是罪与非罪的司法认定。论述了走私行为与一般的商事行为的界限,走私犯罪行为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及一年内曾因走私而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司法认定问题。其次,论述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一是走私罪与非法经营罪的界限,二是走私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之间的界限,三是走私罪与放纵走私罪的界限。第二部分是论述了新型走私罪的司法认定困境:以海外代购为例。开文对海外代购的概念进行辨析,根据概念的界定,把海外代购分为现货代购和非现货代购,涉税代购与非涉税代购,直邮代购和非直邮代购等形式。接着论述了海外代购的发展现状,通过研究得以知道,海外代购正在如火如荼的进行中,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国家经济的发展,但与此同时也存在问题,比如扰乱了国内同类商品的市场竞争秩序。其次,论述了海外代购的法律规定现状,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和不确定性,一定意义上来讲,诱发了海外代购的热潮。最后,论述了海外代购型走私罪司法认定的困境。第三部分,探讨了海外代购走私罪司法认定。首先分析了传统走私罪司法认定的局限性。通过对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学说梳理,进而得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准确概念。其次是分析了走私罪的办理与经济利益挂钩,“以罚代刑”,故意入罪与出罪;再次论述了走私罪认定标准不一,存在着地区差异;最后论述了走私罪认定过程中的罪行不均衡,量刑不一问题。根据传统走私罪司法认定的局限性分析可以得出,在对以海外代购型走私罪司法认定过程中,一定要坚持罪行法定原则。接着通过以上的分析,来论述海外代购型走私罪的司法认定模式。首先论述了海外代购型走私罪侵害的客体的认定,客观方面的司法认定;其次,应当明确偷逃应缴税税额的标准;最后论述了海外代购型走私罪主观方面的司法认定。最后根据上文的的分析,随着社会的变迁,针对新型走私犯罪司法认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建议完善走私罪的立法及其体例安排,主要是建议完善走私罪的罪名及相关的立法和司法解释,以期通过海外代购行为之入罪条件为视角来解决新型走私犯罪司法认定问题,指导国民理性进行海外代购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