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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购物在经历了几年的飞速发展后,呈现了一种异常繁荣的景象。然而繁荣的背后却是缺乏法律监管所带来的纠纷不断,以及纠纷难断。由于网络购物的特殊性,在买卖双方纠纷发生之后,如何分配举证责任是解决纠纷的重要环节。笔者认为应遵循三个方面的原则对网络购物纠纷中的举证责任进行完善。首先,原告和被告所负担的举证责任应当是相当的。由于担负举证责任的程度与其所应当承受的败诉风险是对应的,又根据程序正义的要求,对于原告和被告之间所承受的举证责任应当做出合理的分配,不应当将全部的举证责任强加给一方,因为这样就意味着他也必须要承受相应程度的败诉风险,使其完全的处于诉讼地位中的劣势,而在诉讼过程中很难胜诉。其次,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能力、条件及其所处的地位来分配证明责任,使更有能力,更有条件的一方负有更多的举证责任,这样更有利于收集到更多的证据,从而能够证明到更接近于案件的客观真实,而对于缺乏条件和证明能力较弱的一方,减轻其证明的负担,只有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能力和条件及其所处的地位类分配证明责任,才能更好的维护诉讼的程序正义。最后,应当从诉讼经济和效率方面着手来规范举证责任的分配。作为民事诉讼制度的内在要求的诉讼经济又称诉讼节约,它主要解决诉讼程序的效率问题。本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分析我国网络购物纠纷中举证责任分配的立法现状,有哪些法律问题和现实问题阻碍着网络购物纠纷的解决。第二部分介绍了美国以及欧盟这样的发达市场经济体制国家关于网络购物责任的相关立法情况,对我国这方面问题如何规定是一个参考。第三部分重点阐述了笔者关于网络购物特殊环境下如何分配双方举证责任,以及第三方在纠纷中所应该扮演何种举证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