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游戏直播画面著作权保护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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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网络技术在不断地进步着,由此产生的网络游戏越来越受到社会大众喜爱,近几年在直播平台的兴起下,网络游戏产业逐渐成为我国文化产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作为新时代发展的产物,该产业能够满足当代社会大众对娱乐活动的需求,然而这种发展趋势所带来的高额利润同时也产生了一系列问题,尤其是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的著作权保护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虽然我国新修订的《著作权法》新增了“视听作品”类型,促进了网络游戏的著作权保护,但是目前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并没有将其全都认定为视听作品这一类型,且其中存在着相关主体权利义务分配、直播画面作品属性认定、法律地位以及合理使用等问题,这些漏洞的存在使得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护。本文针对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的著作权保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首先从概念出发,分析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的概念以及特征,将其与近似概念区分开来,并依据其特征将游戏直播画面主要分为非创作性直播形成的画面与创作性直播形成的画面两种。在立法层面,对于明确针对游戏直播著作权保护的有关条款并未出现在我国现存法律中,在司法层面,面对不同类型的游戏直播侵权案件时,法院缺乏统一的判决依据,在学术界,对于该画面的作品属性、著作权归属、侵权判定以及侵权责任划分等方面均存在争议,这就导致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而域外许多国家通过立法、司法判例以及政府管理等方式,对游戏直播著作权这方面的法律体系建构较为合理。例如美国法院将游戏直播画面归于视听作品这一类别,韩国将其纳入计算机程序以及类电影作品的保护范围之内,并通过实施行业监管与政府管理两种模式并行的政策,有效确保权利人的著作权得到及时保护,日本则认定其视听效果与电影作品极为类似,在司法实践中,我国可以参考域外国家的做法。因此建议明确划分网络游戏的不同类型,同时明确该画面著作权属于游戏开发商,作为权利主体其享有著作人身权以及著作财产权,当游戏开发商的著作权受到侵犯时,明确划分各侵权人的侵权责任,在侵权赔偿方面借鉴美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严厉打击肆意侵权行为,同时基于我国司法现状,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司法实践中判决依据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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