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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作为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立法的完善直接关系到对公民财产所有权的保护和法的安全价值的实现。我国继承法非常重视遗产继承中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债权人(以下简称遗产债权人)利益的平衡与保护,并且建立了以有限继承为原则的继承制度。但是由于受当时立法环境所限,我国继承法只是笼统的规定了一个限定继承原则,并没有对限定继承加以条件限制,继而在实践中经常出现继承人损害遗产债权人利益的行为。面对实践中出现的各种侵害债权人利益的问题,继承法需要完善相关制度的立法,对受害人进行有效的司法救济以平等保护继承人和债权人的利益,进而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因此,遗产继承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相关立法的完善对实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并对我国构建和谐社会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法学理论的研究应立足于实践,因此我们在研究法学理论制度的时候应该结合我国实际,从基本国情出发。本文通过对比国内外立法例,对我国遗产继承制度中债权人利益保护所存在的不足及相关立法完善问题进行详细论述。本文分三个部分对遗产继承中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进行阐述,除引言和结语外,全文三大部分大约两万五千字。第一部分为我国继承法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规定和司法实务。首先,介绍我国继承法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规定及我国对于继承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研究现状。其次,通过案例引出本论文选题的背景,并通过分析,概述了司法实践中所存在的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表现形式。第二部分为我国继承法对债权人利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本部分首先通过分析我国现行继承法中对于遗产债权人保护的规定,引出了我国立法中所存在的问题;其次从现行继承法在制定时受当时立法环境影响、社会对遗产继承观念淡薄、立法时“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指导思想、继承法制定时理论研究尚且薄弱及现代人们维权意识的增强五方面分析了继承法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我国继承法实行的是无条件的有限继承制度,由于立法较早,并没有建立起与之配套的财产分离制度,因而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对继承人和遗产债权人不平衡的立法保护。第三部分为我国继承法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立法构想。本文通过借鉴外国有益的立法经验,针对我国立法和司法中所存在的不足,分别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继承法的立法建议。在实体方面通过建立有条件的有限继承制度、确立遗产清册和遗产管理制度、明确接受和放弃继承的期限、赋予债权人代位权及撤销权等制度来完善我国继承法。在程序上通过建立公示催告程序、明确诉讼主体、实行诉前财产保全及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等制度来确保债权人的利益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