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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侵权法上的过失判断标准为论题,通过比较研究、历史分析和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以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为基本思路,对该问题分三大部分进行研究:第一部分主要在梳理过失及其判断标准基本理论争议的基础上提出问题。在对“主观过失说”和“客观过失说”以及过失的“主观判断标准”和“客观判断标准”之争进行分析评述的基础上指出:我国对过失判断标准的研究应以传统民法中的过失侵权责任制度为平台,坚持“主观过失说”对过失“主观本质属性”的认识,并借鉴客观判断标准的优势对传统过失理论进行改造。第二部分在比较分析两大法系中主要国家关于过失判断标准的立法、判例和学说的基础上,指出过失判断标准的历史变迁乃是过失侵权责任制度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而不断进行调整的结果,其中展现了侵权法对自由和安全两大价值的平衡艺术,也凸显了制定法滞后性而导致逻辑和价值之间的矛盾。因各国法制传统不同,其对侵权法价值冲突的处理技术和路径选择各异。第三部分对我国的过失判断标准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对我国侵权立法和司法实践提出了可行性建议。由于我国立法未对过失进行明确的定义或解释,对过失的认定问题也付诸阙如,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对过失的认定缺乏统一的、操作性强的标准。为解决此问题,在我国未来的侵权立法上,应当坚持过失的“主观本质属性”和过失的“客观判断标准”相结合这一基本原则,对过失的内涵作出明确的规定,并为过失的判断设定指导性的标准;在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过失的客观判断标准作出进一步规定。本文最后得出结论认为:我国对过失判断标准的制度设计应当以我国的国情为基础,以贯彻过失侵权责任的基本功能和价值为原则,选择能够恰当协调法的确定性和适应性之间矛盾的机制。具体来讲,我国应当坚持过失的主观本质属性和过失的客观判断标准相结合这一基本原则,在立法中明确界定过失的含义,并确立过失判断标准的一般原则,在司法中可对此标准作进一步解释,以建立统一的、操作性强的过失判断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