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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在其交易规则中明确适用中央对手方制度,同时也规定了不因会员进入破产程序而使得相关行为或者财产的法律属性被撤销或者无效等条款。该交易中心是中国第一个明确规定中央对手方机制的期货交易所。但上述措施与《企业破产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存在法律适用位阶冲突。同时,中央对手方机制在期货结算中的运用也存在许多法律困境,为了推进中国金融市场建设,有必要解决上述法律困境,使中央对手方机制在中国期货市场的落地无法律上的障碍。全文分为六个部分:导论为问题的提出和文献综述。第一章首先介绍了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在其内部章程与交易细则中规定了中央对手方机制,明确采用中央对手方结算这一特定事件,并成为全国第一个明确将其作为结算模式的期货交易所,并对该事件进行简要评价;之后对中央对手方机制做一简要概述,包括期货结算演变历史、中央对手方概念;最后提出我国期货市场引入该机制的必要性。第二章为我国期货结算引入中央对手方机制面临的法律困境,根据研究考察,认定我国引入该机制主要面临以下困境:一、机制法律基础缺失;二、与现有法律规定冲突;三、期货结算风险管理规则缺乏;四、中央对手方机制与破产制度存在矛盾。并从每一困境入手,详细论述。第三章为域外期货结算相关制度比较,主要选取美国、新加坡、我国香港地区等成熟资本主义经济体的期货市场中央对手方机制作为对象,从其法律规定、交易所规则等入手,打开我国全面引入中央对手方机制的建设思路。囿于篇幅规定,本章主要从域外法制对中央对手方的法律基础、中央对手方的法律地位、与破产制度存在冲突后的解决办法等三角度进行观察与论述。第四章为中央对手方机制及期货结算的完善对策。经过上文对法律困境的一一梳理与域外成熟期货市场引入中央对手方机制的详细观察,提出笔者的完善对策建议。主要是:一、完善机制的法律基础;二、立法规定中央对手方机制;三、建立统一期货结算体系;四、完善期货结算风险管理法律制度;五、建立期货结算破产例外制度。最后是结语部分,总结笔者提出的对策,主要是:完善法律基础,对现有法律进行解释;立法规定中央对手方机制,加快《期货法》的立法进程;建立统一期货结算体系、完善期货结算风险管理制度,明确期货保证金、强行平仓的法律性质;建立期货结算破产例外制度,《企业破产法》加入例外规定等。然后列出笔者认为本论文稍显不足的地方,主要是期货结算风险管理措施的改进,限于篇幅,笔者仅从期货保证金、强行平仓制度角度进行论述。最后展望中国未来的期货市场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