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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避税作为国际税法领域的棘手问题,一直是经典学术理论的重要研究对象。然而,随着近年来文化产业的迅速崛起,经济元素的日益丰富,跨国明星作为国际避税的新兴主体给国际税制带来了措手不及的冲击。娱乐、体育行业的世界舞台为跨国明星隐瞒应税收入提供了不同于其他行业的优势,为规避高税率国家的税负而移民避税地或者加入明星租赁公司的名人税收难民现象,进一步加剧了国际税收流失,扭曲了国际税收竞争。对此,国内法和国际法都从不同层面上提出了针对性的反避税措施,如各国的预提税制度、OECD范本第17条等。尽管目前这些税收规则对跨国明星国际避税起到了一定的防范作用,但以第17条为核心的艺术家和运动员条款早已无法应对跨国明星日新月异的避税手段,而且国内法规制的差异性这一痼疾实质上一直是跨国明星国际避税的切入点。制定成熟的反避税规则,依法设立专门的防范机构并赋予其防范权能,从而全面构建高效的跨国明星国际避税防范机制,尽量避免跨国明星基于税收的异常流动为国际税制带来的负面影响。以法律机制的组成部分即法律观念的树立、法律文本的形成、法律规定的实施和法律的自我完善作为逻辑基础,运用比较分析和规范研究相结合、理论分析和综合研究相结合、实证分析和批判研究相结合等研究方法,对跨国明星国际避税防范的法律机制进行了全面分析。首先,从跨国明星国际避税的理论基础入手,阐释防范跨国明星避税的法律依据,为构建防范机制提供法律观念的引导;其次,着眼于跨国明星国际避税防范的法律现状,指出OECD范本第17条的滞后性、各国关于跨国明星课税规则的差异性等法律文本上的缺陷,结合跨国明星国际避税的新动向,说明构建防范机制的现实意义;再次,从整体、抽象的层面上提议设立防范机构作为打击跨国明星国际避税的权力主体,根据相关原则并适用相应模式,结合帕瓦罗蒂案和Sting案来诠释跨国明星国际避税防范机制的实施过程和实施效果;最后,以多边税收协定为主要创新点,分别从国际法和国内法的角度提出完善跨国明星国际避税防范机制的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