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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用担保制度源于中世纪时的习惯法。诉讼费用担保制度经大陆法传人英国后,在普通法系有了较大发展。本文主要以英国和美国的司法实践及其成文法规定为素材,结合我国学者在该领域对大陆法国家相关制度的研究,较为详细地研究了诉讼费用担保制度。在本文的最后,作者提出了完善我国诉讼费用担保制度架构的具体建议。除引言和结语外,全文共分五部分。 第一部分,诉讼费用担保制度的起源和发展。在这一部分里,作者首先探究了诉讼费用担保制度的源头,并以英国普通法为重点研究对象。从1278年英国《格洛斯特法》确立后的几个世纪里,诉讼费用担保也还没有成为一项惯例。到了18世纪晚期,其他欧洲法院开始要求外国原告提供诉讼费用担保。根据这些发展,英国的法官们认为让外国原告提供诉讼费用担保是恰当的。关于诉讼费用担保制度的发展,本文先从大陆法国家入手,然后过渡到普通法系的英国和美国,中间还提及了东欧等社会主义国家,最后,以我国作为诉讼费用担保制度的立足点并重点研究了该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及现状。在我国,诉讼费用担保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从国内法以国籍为基础要求外国人提供担保,发展到目前国内法不具体规定涉外诉讼中的诉讼费用担保问题,而由双边司法协助条约或协定来规定互免诉讼费用担保问题的阶段。 第二部分,诉讼费用担保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在这一部分里,作者先从理论上探讨了该制度存在的必要性。然后重点从实证的角度探讨了其存在的合理性。特别是在各国的司法实践中,诉讼费用担保有其存在的合理性。 第三部分,诉讼费用担保制度的适用要件。本部分为本文的核心。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