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投资中对数据财产采取强制措施构成间接征收的证成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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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数字经济时代,作为数字经济关键生产要素的数据,价值日益凸显。经过企业加工、存储于其服务器中的数据正在成为现代企业资产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财产,尤其对于跨国互联网公司而言,以源代码、用户数据等为主的数据财产决定着企业的兴衰。在此时代背景下,东道国对跨国公司的间接征收不再局限于一般财产,开始逐步向数字领域扩张。理论上,一些针对数据财产的政府管制措施有可能构成间接征收;实际上,由于国际投资协定和各东道国国内法缺乏对相应数据财产征收的规定,在实践中发生的对数据财产产生征收效果的强制措施很难被认定为间接征收,这导致许多跨国公司难以得到东道国相应的补偿,同时也难以获得国际投资仲裁的救济。针对这一现实问题,我们有必要对基于数据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能否以及在什么样的条件下构成间接征收进行研究,以便应对未来数字经济发展中因对数据采取强制措施而产生的投资争议。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四部分。第一部分阐述对数据财产采取强制措施构成间接征收的证成前提,即论证数据财产能否作为间接征收的对象。无论是在实践中,还是在理论上,征收的对象被认为是财产或具有财产利益,间接征收作为征收的一类也不例外。尽管数据的财产属性在实践中尚无法律定性、学界中也存在争议,但从发展数字经济必须以数据为生产要素的经济意义、以及当前主要政府文件中对数据财产性利益的认可中可以看出,数据财产得到承认是必然的发展趋势。因此本文认为,数据具有财产属性,文章以此作为对数据采取强制措施构成间接征收的证成前提,同时,本部分将原始数据与数据财产相区分,并在投资内涵中将数据财产与知识产权相区分。第二部分分析对数据财产采取强制措施构成间接征收的基本要件。如要判断对数据财产的强制措施构成间接征收,那么需要论证该措施符合间接征收的一般构成要件,但由于数据财产具有区别于其他财产的特殊性,使得对其采取的强制措施亦具有特殊性。本部分内容结合数据财产的不同特性,主要针对对数据财产采取措施的强制性和歧视性、强制措施剥夺投资者的财产权和不具有正当目的四项要件进行论证。第三部分论证对数据财产采取强制措施构成间接征收的例外。未对受损数据财产进行合理补偿不一定导致对间接征收的认定,但欠缺合理补偿确实会给数据财产所有者提供合理诉求的机会。同时,将合理补偿与正当目的相结合可构成法定例外。因此,本部分将对例外要件加以分析,同时引申出合理补偿的标准。第四部分为国家和企业提出对策。为了应对在未来遭遇对数据财产的间接征收,我国从国家层面应完善相应立法规范,做到有法可依,掌握规则主动权;而企业作为投资者,一方面应向内建立合规的数据安全制度,另一方面应做好向外寻求诉讼或国际投资仲裁的救济,设计好救济自身损失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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