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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是国之大柱,经济的发展离不开科技的创新,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正在引领着新一轮的科技革命。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九次集体学习时发表的讲话中强调,人工智能是引领这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战略性技术,具有溢出带动性很强的“头雁”效应,其快速发展对国家的经济增长、社会进步和国际政治经济格局等方面产生着重大而深远的影响1。近年来,在党和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我国的金融科技发展呈迅猛之势,特别是以人工智能为基础的新型智能科技正逐渐成为我国证券市场中的中流砥柱,而这其中又以智能投资顾问技术最为典型,它运用一系列智能算法及投资组合优化的理论模型,整合证券市场大数据资源,能够根据投资者的收益目标、风险承受水平和风格偏好等具体情况,为用户提供个性化、符合实际的投资参考建议,具有收费低、门槛低、便捷等优点,受到广大中小投资者的追捧。但与此同时,对智能投资顾问的定性不清楚,法律关系不明晰,使用者保护不健全等问题,却为监管带来了更多的挑战。要应对这些挑战,首先要将智能投资顾问的主体定位为运营机构,明晰智能投资顾问运营机构的责任承担,理清智能投资顾问的基础法律关系应是智能投资顾问运营者与使用者之间的关系,以此来杜绝推诿,保护使用者权益;其次要立足我国实情,建立完善的智能投资顾问监管机制和相关配套机制,让智能投资顾问在有效监管的环境下获得成长,形成“保护+发展”的良好市场氛围。本文内容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绪论,对我国现阶段智能投资顾问的概述,明晰何为智能投资顾问,理清其与开发者、运营者、使用者间的法律关系,回顾其发展历史和发展现状,对比传统证券市场的投资顾问,分析这一新兴科技在金融创新大背景下的优势特征,并对近年来国内研究智能投资顾问的学术成果进行文献综述;第二部分是从智能投资顾问运营机构、监管机构和使用者三个角度出发,阐述目前智能投资顾问的应用在我国证券市场上面临的法律问题,首先是智能投资顾问自身面临法律风险,即运营机构责任主体不明确,智能投资顾问的业务性质和业务边界不清晰和智能投资顾问运营者适当性义务难履行三个方面,其次是智能投资顾问的金融监管难以落实,包括证券投资咨询牌照短缺,智能投资顾问从业资质无法认定,底层资产投资监管混乱三个问题,最后是智能投资顾问对投资者保护不足,包括投资配置不合理,个人信息泄露和投资者知情权受限三个方面;第三部分是智能投资顾问的问题成因分析,在问题分析的基础上,将成因归类为法律规范不完善,运营过程缺少监管以及配套规制不够全面三大类,综合阐述我国目前智能投资顾问法律问题的形成因素;第四部分是对智能投资顾问现存的法律问题给出对策建议,首先是综合运用法律法规,包括在《侵权责任法》中明确智能投资顾问运营机构的责任承担,借鉴《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放开智能投资顾问业务范围,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统一适当性义务衡量标准三大内容,其次是完善智能投资顾问监管机制,主要有设立专门的监管部门完成智能投资顾问的牌照核发,依据从业资质的认定与考核完善市场退出机制,规范智能投资顾问底层资产的范围三个方面,然后是建立智能投资顾问投资者保护机制,包括建立投资者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建立智能投资顾问的定期信息披露机制,建立智能投资顾问使用者的风险隔离机制和构建智能投资顾问“线上”+“线下”的纠纷解决模式四项内容,最后是建立智能投资顾问市场的内部优化机制即尝试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管模式,营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