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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不履行非金钱债务且债权人主张继续履行时,债务人可以“履行费用过高”作为排除继续履行之抗辩权。实践中,概念界定上的宽泛造成了“履行费用过高”认识的模糊及实务运用的偏差。“履行费用过高”所指向的履行费用不合理尚未限定其比较对象,司法实践中被适用的比较对象有债权人的履行利益、债务人的履行利益或者正常情况下债务人的履行费用等。实务中审判标准或尺度不一,判决大多直接援引“履行费用过高”作为案件说理理由未加分析,或者以成本过高或经济上不合理进行解释,在解释和认定中常陷于循环解释。解释和认定也常涉及集体利益、第三人利益、补救履行以及执行程序的难易程度等等。因此,须清晰化“履行费用过高”以期指导实践规范化和同案同判。“履行费用过高”作为我国合同法中事实不能的体现,也需参考《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德国民法典》等相关域外法律文本,以期在本土化中不断完善和发展。本文通过体系化的梳理对司法案例进行了类型化。类型化的同时,其解释和认定也应合理审视司法实践之合理性及其体现出的“发展性”。实践对于“履行费用过高”条款存在一定的“动态”适用,在一定程度上对该条款进行了“软化”。为应对今后可能的新情况可借助动态系统论辅助履行费用过高的解释和认定,在动态系统理论的指导下,应建构以合理负担为主因子,借助否定性要素和肯定性要素相互“协动”的较为灵活的认定方式。论文除去绪论、结论外,共分四大部分:第一部分对于理论及实践中所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具体而详细的举例和论述。一方面,揭示了“履行费用过高”的宽泛化认识及实践的同案不同判;另一方面,也揭示出问题的难点和分歧点,点明文章的价值所在,同时为后面的理论深化做好了铺垫。第二部分主要讨论“履行费用过高”在给付不能中的体系定位,以区分事实不能、法律不能及物质不能等概念。找准其体系定位的基础上,该部分从比较法视角究其制度缘起并分析了《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和《德国民法典》可予借鉴之处。因表述的差异,亦对照分析了同为事实不能的“履行费用过高”和德国民法典第275条第2款。此外,因“履行费用过高”属于一种抗辩权,对抗相对方的请求权,对于合同的履行影响极大,在法效果上也凸显出本文理论研究的意义。第三部分主要对履行费用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因履行费用过高中的一个基本要素即“履行费用”,对履行费用过高进行整体讨论之前应先统一对履行费用的认识。该部分对于金钱成本和时间负担都进行了回应,并介绍了将时间负担进行价值转换的方法。第四部分在前三部分的基础之上对司法实践进行了类型化,然后基于实践体现的“动态性”揭示了动态系统理论适用的可能性,最终在结合类型化结果及各要素因子的基础上,进行了动态系统评价的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