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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衡结案这个概念什么怎么来的呢?为什么要提出均衡结案呢?根据往年的司法统计报表,最高人民法院发现长期以来各级各地法院每个季度每个月结案的数量不平衡,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老百姓的权益,也影响了案件的质量,故于2008年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中第一次提出“均衡结案”的说法,从而制定了怎样达到均衡结案的考核指标。那么均衡结案的性质是什么呢?亦言之,司法裁决者将面临如下困境:一方面,为了判决的可接受性,不得不将法律之外的伦理道德、普适价值等实质性因素涵括进来做为深层理由的支撑;另一方面,为了确保法之权威性(安定性),又不得不防止非法律因素过度渗入,造成司法过程中的泛道德化、泛伦理化,甚或“无法司法”。其中不仅包括对法内因素的权衡,还包括对法外因素的考量(利益因素、事实因素、社会效果、道德伦理等)。即在审判案件的过程中,是法官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程序法规定的程序处理案件的过程,该过程要求达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和谐。面对如此复杂的局面,法律人能否在诸多因素中权衡、比较,提高司法效率,做出公正有效的司法判断?结合J县民商事案件的审判实践,从诉讼程序角度分析,认为诉讼程序中年节特征加剧受理一案件不均衡、送达难、当事人举证能力差等程序性难题及法院、法官均衡结案意识差、调撤结案率考核要求高等主观性障碍拖长办案时间影响均衡结案。针对性地提出建立送达配套机制,提升送达效率;逐步创建审判与调解相分离的制度,进一步提高调解的效力;要培养法官们均衡结案的意识形态,合理分配员额法官的办案时间,实现均衡结案。最高人民法院在2012年10月份印发《关于加强均衡结案的意见》,目的均在于改变法院长期以来年底突击结案、年底不收案或人为控制收案的不良司法状态。在该份文件我们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的具体规定,全国各地法院收到文件后一直认为均衡结案的重要性,并用实际行动来加强均衡结案,审判管理要求案件各流程达到法律或考核要求。审判管理提出的是要求、标准,侧重于对案件的流程监督,如何摆脱审判工作中的难题实现管理目标,对于处于基层审理民商事案件的法官或法院才更具有价值。均衡结案需要加强审判管理,但不是只要加强审判管理就一定能实现均衡结案。整个诉讼程序是科学完整的体系,运行状态要靠整个体系中所有流程的健康运作来维持。要通过管理整个诉讼程序来实现均衡结案,就必须先管理诉讼中各流程。诉讼各流程的实施情况,涉及到法律的实施,必然受制于社会物质条件。送达难、当事人举证能力差、高调解率考核、均衡意识等程序性难题及主观思想问题,正是制约当前民商事审判工作的外部及内部环境。笔者在文中对送达、调解等问题所作的分析,主要针对的是提升诉讼效率、减少办案时间,以期解决诉讼中各流程的困难,为实现均衡结案提供先决条件。最终实现均衡结案,仍需审判管理对诉讼进行监督、调控、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