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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在自身职权范围内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能够反复适用的非立法性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法律的一种补充性文件,它将抽象的法律内容具体化。行政规范性文件具有较强的灵活性,这使得它比法律更加能够适应各地区和部门的实际状况,对法律滞后性进行弥补,在我国行政执法活动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也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目前,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各地行政执法活动中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由于其制定主体混乱、制定程序不规范,造成违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时有发生,规范性文件并不“规范”,不仅会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利益,更会阻碍今后行政机关执法活动的有效开展,降低行政机关在公众中的威信。因此,为了减少上述问题的发生,必须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高效地审查与监管。随着新《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颁布实施,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制度在法律层面得到了正式确认。新《行政诉讼法》在框架结构上对该制度作出了大体勾勒,然而在具体细则方面还有很多不完善之处。本文通过对我国立法和实践的全面剖析,结合域外经验,试图对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制度之完善提出可行的建议。本篇论文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重点介绍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制度的研究背景和研究方法,阐述了研究意义以及国内外学者的研究成果;第二部分是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相关概念和理论基础的介绍,并论述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制度的重要意义;第三部分是域外国家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制度评介,主要介绍了英国、美国、法国和德国相关规定和司法实践的具体运行情况,并在此基础上总结对我国具有的借鉴意义;第四部分首先阐述了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制度的立法沿革和立法内容,在此基础上重点分析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在立法方面的缺陷,并对典型案例进行了剖析,进而阐述了实践运行中存在的问题;第五部分分别从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的对象、审查的方法、审查的标准、审查的程序以及审查的结果五个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制度的立法建议;第六部分是论文的总结,将本篇论文的主要观点进行了归纳概括,并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制度在我国的发展进行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