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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和全球化的不断加强,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各国在国际经济竞争中关注的重点。在工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趋于成熟的今天,各国又都把视线转而凝聚在农业知识产权保护上。在农业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起步较早,制度较为完善。相对而言,我国还处于落后状态。如何有效保护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促使我国农业科技创新就成为研究的重点。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就是对农业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制度,即在人们进行关于农业知识产权的行为中所形成的社会规范,它以保护农业知识产权交易秩序和产权所有者及受益者的利益为要点。对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主要包括农业知识产权范围的界定、农业知识产权交易的以及农业知识产权侵权救济三方面。在这三个方面,相比美国,我国的相关制度都存在着严重的不足。对农业知识产权的范围,美国已经有了较为系统的界定,而我国在农业知识产范围的界定上却比较混乱,有关农业知识产权的规定散落于各个单行法律之中,并不系统。在农业知识产权转让方面,美国有较为完善的法律和先进的政策、措施来保障,而中国的法律政策措施落后于农业知识产权的发展。而在农业知识产权侵权救济方面,美国有比较完善的救济体系,而中国在这方面虽然有民法和刑法上的救济,但是这些救济途径还比较狭窄,并不能适应日新月异的农业知识产权发展。通过对我国现行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梳理以及与美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对应比较,可以发现我国在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不完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管理机制不健全;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力度不够;农业知识产权侵权救济体制不完善。这些问题存在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完善并非一朝一夕的事情。当前所要的做的工作就是如何完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做好立法工作;如何完善农业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制度,强化救济功能;如何加强政府监管,增强执法力度;如何健全激励机制,构建农业知识产权创新机制;如何加强农业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建设,注重农业技术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