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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会是一种古老的经济治理结构,现代意义上的行会从18世纪开始出现,19世纪后期逐步走向繁荣,它是市场经济关系发展和社会分工在市场领域细化的必然产物,是市场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现代属性的行业协会萌芽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但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行业协会并没有一直得到充分的发展或是拥有充裕的生存空间,随着80年代以后市场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和放权取向的政治体制改革,行业协会逐渐成为政府经济管理和职能转变的重要途径和载体,其推动经济发展的功能和作用以及其他方面的影响日益凸显。因此,在此情形下研究行业组织运行的现状及问题、对策就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行业组织权力是公权力范畴中社会公权力的一种表达形式,其权力来源于成员之间的契约约定。尽管行业组织的权力不具有国家公权力般普遍和较大的强制力,但其依然具有相当程度的约束效果,能够通过社会舆论、道德自律、内部监督、同行监督等产生的社会压力因素在组织体内部发挥潜在支配力,从而对成员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影响。因而基于对权力制约与人权保障理念的践行,我们对行业组织权力这一源于组织体内部的契约性自治权力进行法律规制就有其现实的必要性。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而从目前我国行业组织权力规制的现状来看,我国现行立法中涉及行业协会方面的法律法规严重滞后,缺少专门的法律对行业组织运行状况进行必要调适;而行业组织自身的自律规则又存在诸如制定过程民主成分不足、制定程序不完备等瑕疵,从而给成员权利受到组织权力的贻害埋下了隐患;而通过诉讼机制的社会公权力规制在实践中也存在诸多局限,如行政诉讼程序对人身权、财产权的排他审查、抽象规范以及内部行为的审查例外等,如此种种之于行业组织成员权利的救济显然不济不力。基于对公民权利的终极关怀和对公权力失范全面矫正的天然使命,宪法诉讼以其补正民主之缺漏、保障公民之人权、阐发宪治之精义等制度内涵与价值,实现了行业组织权力失范与诉讼机制救济的内在契合,并以其最终的、具体的人权保障价值充当了治愈此疾之“良方”。以宪法诉讼为路径进行的行业组织权力的宪法规制,宏观上有效促进和协调了宪政秩序下权利与权力的良性博弈,微观上实现了社会公权力规制的动态化、程序化和民主化,并通过一系列可操作性的宪法规则如穷尽其他救济规则、社会利益规则、正当法律程序规则、合宪性推定规则等,铺就了行业组织权力宪法规制的技术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