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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论述的是近年来在我国地方检察院进行试点,并引起广泛争议的暂缓起诉制度。本文主要通过对暂缓起诉制度现状分析,认为虽然暂缓起诉制度已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暂缓,但是这并不影响它的正当性内涵,这也是笔者仍对其研究的原因。本文重点讨论了暂缓起诉制度的正当性内涵,分析它与恢复性司法的关系。通过实证分析,笔者认为,目前刑事不起诉制度已经不能完成刑事诉讼法赋予它分流案件的作用,在新刑事诉讼法中确立暂缓起诉制度是势在必行。
文章分五个部分:开篇的导言认为暂缓起诉制度虽然缺乏法律依据,但学界仍因其正当性对其进行研究,这也是笔者对其研究的理由;第一章,笔者通过介绍暂缓起诉制度现状,对目前暂缓起诉制度制度在我国情况进行简介。笔者对暂缓起诉制度目前司法已暂缓,立法仍研究的状况和法律制度的合法性与正当性关系进行分析,认为真正强有力的社会秩序的形成不能离开实质正当性的指引;第二章,笔者对暂缓起诉进行概述,在对其概念、内容、特点进行说明后,通过对暂缓起诉与其他相关概念比较,使暂缓起诉制度的轮廓更为清晰;第三章,笔者对暂缓起诉制度正当性进行论述,认为暂缓起诉制度是公诉制度发展的产物,是恢复性司法精神的需求。如果要在我国法律中确立暂缓起诉制度,仅仅因为其具有正当性是不够的,只有在现行制度不能满足社会需要的情况下,我们才有必要对法律进行修改。通过笔者对我国建立暂缓起诉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分析。认为现有不起诉制度已经不能完成刑事诉讼法赋予的任务,需要暂缓起诉制度进行分担。而我国目前已经具备确立暂缓起诉制度的条件;文章最后一章,对我国建立暂缓起诉制度应注意的问题进行分析,认为立法者应对暂缓起诉制度的适用范围、考察机制、制约机制三个方面的问题予以关注,希望暂缓起诉制度能在被法律确认后发挥更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