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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修订的刑法新增了有关防卫内容的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在我国确立了特殊防卫权,理论界有必要对特殊防卫权进行探讨,以便更好地服务司法实践。本文分为五个部分对特殊防卫权进行了研究,包括特殊防卫权的概述、特殊防卫权的构成要件、特殊防卫权的价值探讨、特殊防卫权司法认定中的几个疑难问题和特殊防卫权的立法完善等内容。
第一部分,特殊防卫权概述。理论界从这款法条的性质认定到价值评析一直以来都有不同的争论。本文认为,在众多争论的称谓中,取“特殊防卫权”一说更为恰当。特殊防卫权的确立一方面是防卫权理论发展的使然,一方面又是司法实践变化的需要。我国确立特殊防卫权有利于维护社会治安的实际情况,保护人民的人身安全,且其意义十分深远。
第二部分,特殊防卫权的构成要件。特殊防卫权的构成要件是判断和认定特殊防卫权的标准,结合一般性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考察特殊防卫权的法律规定,其应包括前提要件,即要有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的发生;时间要件即暴力犯罪行为正在进行;主观要件即要出于正确的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后果要件即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和主体要件即防卫人和不法侵害人等五个要件,这是构成特殊防卫权必须具备的要件。在这五个要件中,一些争议问题需要进一步澄清,以便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和丰富防卫权理论。
第三部分,特殊防卫权的价值探讨。特殊防卫权的确立是否有必要以及其确立会造成什么样的影响,即特殊防卫权的确立是否有价值及有什么样的价值,这个问题一直以来都有较大的争论。有论点从特殊防卫权确立的理论依据等角度来分析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还有论点从特殊防卫权法条的设计、司法实践以及深层蕴涵的价值等方面驳斥特殊防卫权,认为其无存在合理性。本文认为,特殊防卫权确立不但是防卫权理论发展的结束,更是司法实践的需要,并从人道主义、法条设计、国家刑罚权的行使和刑法的教育功能等诸多方面进行论证。
第四部分,特殊防卫权司法认定中的几个疑难问题。特殊防卫权是在一般性正当防卫的基础上确立的,因此它必然与一般防卫权有着紧密的联系,这种紧密的联系在司法实践中若不正确地分析则有可能与一般性防卫权相混淆,而难以达到立法的预期效果。本文分析了特殊防卫权司法认定中的几个常见的问题,如关于互殴引发的特殊防卫问题、关于执法过程中的特殊防卫问题、关于民事纠纷引起的行凶、杀人等严重暴力犯罪的特殊防卫问题以及举证责任问题等,试图对司法实践有所启发。
第五部分,特殊防卫权的立法完善。理论的分析和研究要出于服务实践的目的,特殊防卫权最终是一个实践问题。对特殊防卫权在立法上提出完善的建议也是本文的重要任务,本文认为既要对特殊防卫权本身完善,还要通过一些配套措施进行完善,如通过各种措施鼓励见义勇为行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