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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最本质的特征是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财产型犯罪。文章将以五个职务侵占罪的疑难案例分析为切入点,从立法本意和条文内涵解析出发,结合已有的研究成果,对相关问题予以探讨并进行系统地梳理、研究,并进一步剖析司法实践中职务侵占罪认定的疑点、难点,力求对职务侵占罪的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借鉴。本文分为案件的基本情况、对案件争议焦点的法理分析、案件的分析与结论三大块。文章主要通过对侵占公司其他股东股权的行为定性、本罪中利用职务便利的问题、一人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构成本罪的主体问题、混合主体内外勾结共同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定性等问题进行研究,并在相关问题上明晰了笔者的观点和意见,是为本文的创新之处。文章开头对于股权与本罪客体、犯罪对象的关系进行了深入探究,而客体对于一个犯罪构成认定的重要性自不待言,故以侵占股东股权的行为定性问题作为本文的首要部分。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刑法中职务犯罪客观要件认定的重点,同时本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更是其与其他财产犯罪的本质区别。至于如何界定,本文会有对职务内涵外延的详细阐释,并且对职务来源的合法性要求分情况进行剖析。随之是一人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构成本罪的主体问题。本部分从职务侵占罪的法益入手,针对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的一人公司,在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乱的情况下,有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的行为时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同时在深入探析实践中出现的此类情况之外时也不排除构成本罪的可能,从而得出一人公司股东可以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的结论。上述探究回答了理论上的本罪犯罪构成要件上的问题,接下来再解决现实生活中本罪中混合主体内外勾结共同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定性问题。对此问题本文对理论界有影响力的相关学说进行了梳理,笔者赞同以是否利用了有特定身份者的职务之便,作为确定混合主体内外勾结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共同犯罪的犯罪性质的认定依据。最后根据这些法理分析对各个疑难案例进行探讨并得出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