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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农村土地征用的问题是一个困绕民法学界的重大课题。因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而引起的矛盾较为突出;在征用补偿这样事关农民安身立命的重大问题上,国家层面的法律欠缺,使得有些地方农民合法权益被侵犯,导致农民越级上访、集体上访等现象时有发生,如不妥善加以处理,势必影响社会的安定,影响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影响和谐社会的构建;笔者就当前土地征用后出现的社会主要矛盾及存在的现实问题,本文用比较的方法、实证的方法、历史考察的方法等对其进行研究、探讨,站在民法的角度进行思考,经过研究得出的基本观点是:一是征用的目的要合法,为了公共的利益;二是征用的程序要合法;三是要给人家充分的补偿;四是还要给农民解决生存问题。过去的征用的制度是有缺陷的,应该在土地征用的目的和适用的范围、征用的程序、补偿的标准、农民失去土地后的安置等加以完善。新颁布的物权法规定的合理性大多了,但是仍然还有不足的地方。本篇论文除前言和结论之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从社会现象和理论上看农村土地征用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土地征用的范围过宽、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偏低,且难以到位、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得不到保障;我国在立法上混淆了“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两种行为;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虚置,权利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土地征用程序也不规范,为权力寻租提供了空间。从计划经济体制和思想残余的作用、国家对集体土地的控制还没有改变二方面找出问题产生的原因。第二部分列举了农村土地征用所造成的损害:一是土地权利人的权利受到损害;二是农村集体土地被放在二等权利的地位;三是对我国法制的建设也产生一定的损害;四是对当前社会发展造成了不利的影响。第三部分对国外部分国家的土地征用制度进行民法考察。通过一般的概述、比较分析出国外部分国家的土地征用制度与我国制度的不同点和相同点,找出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第四部分提出完善我国农村土地征用制度的基本思路及对策。这部分是本文的重点,一是要确立农村集体土地权利平等的观念,农村集体和农民个人理应作为相对人(主体)享有平等的权利;二是加强土地征用制度的改革。要在立法上,加强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维护,在征用制度层面上,肃清计划经济时期的制度残余,设立新的立法制度;我国部分地方进行了大胆改革创新,使农村土地征用制度观念的转变;从司法上确定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打造“和谐司法”。值得说明的是,由于个人研究条件和水平的限制,本文挖掘的深度还不够,有待于进一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