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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中期,环境领域、民主政治领域和环境法学领域发生了一系列转变,促使公众参与成为环境保护的必然选择。60年代末日益高涨的环保浪潮,使得环境问题逐渐成为人类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此时,公民参与开始进入行政领域,引发了新公民参与运动——注重公民对政策制定和决策的参与,强调公民对政策执行的参与;不只是“精英人士”的参与,更是普通民众的参与。70年代初,世界许多国家环境治理的手段主要以命令—控制型为主,在污染控制方面取得了很好的实效。但随着人类环境意识的加强,政府职能的转变,环境问题进一步突出,到80年代后,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命令—控制型手段无法实现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双赢”。虽然许多国家的环境法已经规定了环境权,但直到90年代实体性环境权在司法实践中仍然是障碍重重。所以90年代后的国际和国内环境立法开始强调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1998年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在丹麦奥胡斯城市通过的《在环境问题上获得信息、公众参与决策和诉诸法律的公约》①(简称《奥胡斯公约》)是环境公众参与权最为完善的国际环境立法,相反,我国相关的制度供给严重不足,致使大量的环境立法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这种背景下,分析、比较、借鉴《奥胡斯公约》中的环境公众参与权就进入本文的研究视野。本文主要对《奥胡斯公约》中的环境参与权(包括环境知情权、环境参与决策权和环境救济权)进行规范分析和实证考察,然后对我国的相关立法和实践具体分析和研究,最终借鉴公约的经验,并结合国情提出完善我国环境公众参与权法律保障的建议。全文的具体结构安排如下:引言部分,从问题的背景出发,介绍了环境公众参与权的国内外研究现状、该论题的研究意义和目标、研究思路和方法、难点和创新等。第一章,介绍了环境公众参与权的概念及《奥胡斯公约》的主要内容。从环境公众参与权的概念分析入手,总结了环境公众参与权的特征、性质和价值。从公约的产生社会根源、国际法渊源和环境权的司法困境考察了公约的制定背景,然后介绍了公约的内容构架,提出环境公众参与权是公约的核心内容。第二章,主要分析了《奥胡斯公约》的第一大支柱——环境知情权的内容及其实施状况。环境知情权包括公众知悉和获取环境信息的权利,其理论基础主要是人民主权理论、知情权和环境权理论,它是实现环境民主的基础性权利。在介绍国际和国外有关环境知情权立法的基础上,重点分析了《奥胡斯公约》中环境知情权的具体内容,并从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详细考察了缔约方的相关实施机制。第三章,重点阐释了《奥胡斯公约》的第二大支柱——环境公众参与决策权的内容及其实施机制。以环境公众参与权的概念为逻辑起点,从政治学、管理学、社会学和法学分别分析其正当性,并讨论了环境公众参与决策权的价值和实施障碍。介绍了国际和国外有关环境公众参与决策权的立法规定,详细分析了《奥胡斯公约》中环境公众参与决策权的内容及实施机制。第四章,着重论述了《奥胡斯公约》的第三大支柱——环境公众参与救济权的内容。在分析了环境公众参与救济权概念的基础上,通过环境利益理论、有权利必有救济的理论和环境公平正义理论论述了其理论基础,提出公众享有环境救济权可以防止环境行政权力的滥用、保护公众环境权益,有利于化解环境纠纷,维护社会和谐和稳定。通过《奥胡斯公约》解析环境公众参与救济权的实现方式,并考察了其具体实施机制。第五章,总结了《奥胡斯公约》的成功经验,并分析了对我国的可借鉴性。通过分析公约的内容指出公约经验:体现了民主的本质,强调政府的责任性、透明性和服务性;反映了环境正义,主张权利的公平性、广泛新、有效性;确立了“权利本位”的思想,注重通过政府的义务保障权利的实现;从人权的路径保障设计了实现环境权的方式,实现了环境权的可司法性;注重权利的之间的协调和实现。基于此,概括了公约所产生的影响,最后通过考察我国在民主进程、环境现状及相关立法,认为公约不但对我国具有可借鉴性,而且在环境权研究、立法和执法方面具有借鉴意义。第六章,分析了我国环境公众与权立法,并提出完善的建议。首先介绍了我国环境信息公开、环境公众参与和环境救济方面的立法规定,其次参照《奥胡斯公约》的规定,分析了我国相关规定的不足,最后在借鉴公约经验的基础上,建议从如下方面完善我国环境公众参与权的立法:明确环境公众参与权、制定专门立法、注重权利之间的协调、扩大权利的范围、健全相关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