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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以券商为主导的资产证券化(ABS)交易模式以其基础资产选择的灵活性以及强大的融资功能俨然已经成为一种受市场主体日益青睐的融资手段。与此同时,作为传统金融行业的信托业以信托法律框架下对信托财产“破产隔离”的天然优势以及“刚性兑付”的行业定力也日益吸引着投融资者的目光。就信托产品而言,当前市场上出现了以资产收益权为信托财产的信托产品对既有法律的适用提出了新的挑战。具体而言,一方面我国现有法律体系,由其是权利体系下对资产收益权相关概念并无明确定义,相关概念内容不明;另一方面,我国信托法对信托财产范围的规定采开放式态度,可以说认定信托财产的标准较为模糊。这就为资产收益权信托产品的合法性埋下了巨大的不确定性。由于金融立法较为特殊,金融产品的创新性经常倒逼相对滞后的法律做出适当的调整,因此在对资产收益权法律性质进行确定后,讨论其可信托性问题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本文共分为四大部分,各部分具体内容概括如下:第一章,资产收益权信托简介及产品介绍。本章主要以现有金融市场中资产收益权相关概念及信托产品为引入,介绍了资产收益权的相关概念、内容以及具体信托文件中当事人对资产收益权的普遍理解及约定。在较为明确资产收益权的概念前提下,对资产收益权信托进行解构和分析。具体分析了以资产收益权为信托财产的集合资金信托和财产权信托交易模式下的具体操作步骤并将研究重点集中在财产权信托交易模式之下。除此之外还总结了资产收益权信托的特点即信托财产的特殊性、意思自治的重要性以及存在资产服务机构等,以便对资产收益权信托进行全面的把握。第二章,信托架构下的资产收益权及法律属性。本章主要对作为资产收益权信托产品中信托财产的资产收益权进行了法律属性分析。首先,将资产收益权于我国现有法律制度下进行检索,得出立法上相关概念尚属空白的结论;其次,对各种资产收益权按照其对应基础资产的不同进行类型化分析,区分为有形资产之资产收益权与无形资产之资产收益权,并得出有形资产之收益权应属物权法之框架,无形资产之资产收益权应属权利的收益权能这一观点;其三,对我国现有财产权制度进行剖析,并明确资产收益权于财产权体系下的合理定位,并最终得出资产收益权应属财产权的具体结论。第三章,资产收益权可信托性研究。本章在承接前文对资产收益权法律属性进行分析的前提之后,以我国信托法及英美信托法有关信托财产适格性的相关规定为视角,具体分析资产收益权是否具有成为信托财产合格属性的资格。具体而言,通过对信托财产确定性及独立性要素进行分析,明确信托制度中“破产隔离”及“真实出售”的制度要求,结合资产收益权的法律性质进行匹配,从而得出资产收益权具有信托法上可信托性的结论。第四章,资产收益权信托的实务风险及防范雏议。本章在明确资产收益权具有可信托性属性的前提之下,对现有市场上资产收益权信托具体实务操作中的相关风险进行分析,主要从公示手段、现金流不确定性、实现手段不明析及受托人违反信义义务及权责失衡的的角度为视角,并逐一分析防范风险的相关建议,以期促进我国资产收益权信托良性发展。本文的主要结论为:狭义的资产收益权应只包含对基础资产新增收益获得的相关权利,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得通过资产获得收益的重要性不断提高,有必要将资产收益权从权能上升为一种独立的财产权从而促使其流转。资产收益权符合信托法所规定的信托财产的确定性,从而具有可信托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