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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标的理论作为民事诉讼的基础理论,一直以来是理论界争论的热点问题,而给付之诉诉讼标的的之识别标准又是诉讼标的理论的核心部分,同时也是诸多理论争议的焦点。从诉讼标的理论的发展历程考察,存在着实体法观点与诉讼法观点的对立,大陆法系观点与英美法系观点的对立,诉讼标的理论与诉讼实践的脱节等问题。诉讼标的理论经过一个多世纪的争论,仍然没有停止。诉讼标的问题,不仅仅是一个纯粹的理论问题,同时也是一个复杂的、极为重要的且不可回避的诉讼实践问题。
从民事诉讼基础理论的发展历程观察,存在着实体法观点与诉讼法观点的对立,大陆法系观点与英美法系观点的对立,诉讼标的理论与诉讼实践的脱节等问题。诉讼法理论研究应当着眼于实体法与诉讼法的内在联系,注意诉讼法基础理论体系的整体性、协调性。通过对诉讼标的理论的研究,实现实体法学与诉讼法学的对话、交流、促进。新实体法说从诉讼标的理论脱离与实体法的关系独立发展的道路上,重又走向实体法与诉讼法相结合,这种回归并不是简单地回到原点,而是一个从肯定到否定,再到否定之否定的螺旋式上升的过程,标志着理论的重大进步。虽然新实体法说理论本身还不够完善,但是与其他诉讼标的理论相比,所需解决的困难已经大大的减少了。不同的诉讼标的理论,不同的诉讼标的识别标准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各有侧重,而选择与我国社会现实最为契合的诉讼标的理论、诉讼标的识别标准,才能使诉讼法在法治进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