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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各种社会矛盾都不断暴露。作为一名司法工作者,我们应当对目前的形势进行研究,发现矛盾,从法律的视角观察它,找出解决它的办法。同我国1979年《刑法》比较,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对经济犯罪的规定和打击力度明显加强,这是为了保持社会稳定,大力发展生产力的要求,也是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本文正是通过对现行刑法中经济犯罪的规定的认识,通过将国内外经济犯罪立法状况的比较,分析犯罪数额对经济犯罪定罪和量刑的影响。通过检讨我国的经济犯罪立法状况,提出我国目前经济犯罪立法所规定的犯罪圈范围过大,有些能够通过行政、民事的手段得到调整的经济关系都通过刑事法律来调整,刑事法律对经济活动干涉的较多,不利于当前经济的发展;经济犯罪中死刑设置的较多,刑罚过于严厉,但实际判处死刑的案例并不多,存在司法腐蚀立法的情况;同时,在对经济犯罪的处罚中存在罚金刑等财产刑的适用不充分,执行制度不完善的问题。笔者认为我国经济犯罪立法应当贯彻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对于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国家只有在运用民事的、行政的法律手段和措施,仍不足以抗制时,才能运用刑法的方法,亦即通过刑事立法将其规定为犯罪,处以一定的刑罚,并进而通过相应的刑事司法活动加以解决。实现刑法谦抑性的主要途径在于非犯罪化和非刑罚化。对如何修订立法笔者也提出了建议,认为我国如果在立法上减少死刑适用的罪名,首先应当废除经济犯罪等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为了加强废除死刑后的刑罚力度,我们可以调整经济犯罪的刑罚幅度,对严重危害经济秩序的犯罪设置较重的法定刑;恢复无期徒刑的缓刑制度并加以完善、将无期徒刑变为真正的终身自由刑;改革我国现行刑罚制度,设立更多的长期自由刑的措施来打击严重的经济犯罪。与此同时,要采取完善财产刑制度和充分的适用财产刑的措施,从经济利益上打击和预防经济犯罪,也可以利用行政、民事或刑事资格刑的措施来加强打击和预防经济犯罪力度。本文通过上述论述,提出作者对经济犯罪的认识以及应如何打击经济犯罪的方法,力求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尽微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