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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巴塞尔协议Ⅲ》的监管框架中,杠杆率的提出引人注目。在当代金融体系之中,金融监管当局监管的核心内容就是资本监管,而在《巴塞尔协议Ⅲ》出台之前,具有资本监管功能的有代表性的监管指标就是“资本充足率”,但是随着金融业的不断改革与变迁,资本充足率监管的时效性值得推敲;此外,2008年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的发生,让监管当局迫切地想找到一种有效的资本监管工具。在这样的背景下,杠杆率监管应运而生,其是否能够取代资本充足率或者是成为资本充足率监管指标的一种补充,是一个值得我们研究的课题。本文根据中国上市商业银行公布的年度报告,运用12家上市商业银行从2006年到2015年之间的样本数据,分别制作出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的杠杆率及相关影响因素变化的折线图。通过杠杆率变化的折线图,对中国现阶段杠杆率监管措施的实施进行分析。通过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结果:从总体上看,中国银行业整体的杠杆率处在较高的水平之上。从单个银行上看,在本文选取的12家上市商业银行中,华夏银行的杠杆率在2006年到2012年的杠杆率处于较低水平,没有达到中国要求的监管水平。除了华夏银行以外,其余11家商业银行的杠杆率都达到了中国的资本监管水平,基本不存在太大的资本风险问题。尽管杠杆率监管对中国商业银行的资本监管较为有效,但是随着中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扩张、金融产品的创新,都会加大中国银行业的潜在金融风险。随着商业银行面临的资金缺口越来越大,商业银行急需在满足资本充足率和杠杆率的双重监管下,探索出一条适合自己的最优发展路径。本文通过研究中国商业银行的杠杆率得到如下启示:中国国有商业银行受到国际上金融因素影响的程度较大,因此国有商业银行要积极倡导国际相关监管办法,在满足国内监管要求的基础之上,重点防范来自于国际金融市场的金融风波;对于股份制商业银行来说,观察发现:在2012年中国颁布相关的资本管理办法之后,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杠杆率及相关计算指标发生明显的变化,说明中国颁布相关的监管法规对股份制商业银行来说作用明显,本文选取的样本数据中有一小部分的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杠杆率没有达到监管当局的监管标准,需要监管者和经营者两方面的重视;中国城市商业银行的资本较国有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来说,较为不足,因此,中国城市商业银行应该更加注重在资本风险方面的管理,严防信用风险的发生;在中国商业银行发展路径的选择上,对于商业银行的经营者本文得出如下启示:中国银行业需要协调好两种平衡。首先是业务回归传统和倡导金融创新之间的平衡,其次是在业务回归传统之上,在扩大信贷规模与提高商业银行杠杆率之间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