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信托模式中的农民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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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土地流转中的信托流转形式正处于探索阶段,土地信托实践以增强农村土地利用效率为目标,农民权益保护被弱化。传统土地信托模式由政府主导,政府在阻碍土地流转,侵犯集体土地所有权等情况下面临问责,但在土地流转收益的分配正义方面缺乏法律约束。在土地信托模式引入金融机构后,土地信托可能成为金融机构的创新业务为其带来收益,而法律在保护农民从土地信托中请求合理的市场化收益的权利方面缺乏规定,并且实务中构建的结构化集合财产权土地信托将农民完全排除于信托法律关系之外,农民无法依据信托受益人地位得到保护。同时,“三权分置”政策入法,在“放活土地经营权”政策指导下,新《农村土地承包法》赋予农民充分流转土地经营权的自由,土地经营权被形塑为具备较强独立性的用益物权,土地流转受让方的资质被放宽,土地权利的利用效率有望进一步提升,而配套的权益保护仍主要体现为对集体所有制的维护,这加剧了农民向信托机构请求合理的市场化收益的困难。土地信托模式中的农民权益保护应当依托于信义义务,而信义义务并非仅仅存在于信托法。信义关系的扩张使得专业服务领域基于事实的授信关系可以参照信义义务对专业服务提供方适用行为规制的法律规范。我国以成文法为主要法律依据,有必要将典型的基于事实的授信关系转化为基于形式的授信关系,即将农民与信托公司和土地规模化经营服务商之间的关系类型化并通过法律固定,具体做法是确立农民在土地信托中的金融消费者身份,并通过金融监管保护农民从土地信托中请求合理的市场化收益的权利。上述结论的依据如下:第一,在我国的法律实践中,信义义务已经扩张到金融监管领域,成为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重要依据。第二,定义土地信托中农民的金融消费者身份有利于降低法律规制成本,且能适用于土地金融化整体进程,其规范原理是根据土地信托业务创新的实质风险结构确定金融服务提供方与土地规模运营服务提供方的义务,使金融监管紧跟土地信托实践探索的步伐,在创新与监管博弈的过程中,根据实质风险收益情况匹配监管力度,约束政府与金融机构的行为,达到维护农民权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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