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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诉讼爆炸”时代的到来,中国东部经济发达地区社会纠纷急剧增加,给司法能力有限的基层人民法院带来巨大的司法压力。法院人少案多,法官业务压力大成为东部经济发达地区基层法院的一个基本现状。为了缓解基层人民法院带来的巨大诉讼压力,国家着力构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在司法资源有限且近期无法得到有效改善的情况下,无论是从解决目前法院人少案多的司法困境,还是构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实现人民调解制度与司法的衔接具有重大的现实和理论意义。本文以司法资源有限与司法需求扩张间矛盾为视角,将人民调解制度与司法的衔接分为人民调解制度与诉讼衔接和人民调解制度与法院调解两个层面。实现人民调解制度与诉讼衔接的基本理念是,第一,通过制度设计引导更多的纠纷进入到人民调解程序进行处理,此为“案件分流”。“案件分流”通过人民调解制度与诉讼受理层面的衔接来实现。进入人民调解程序的纠纷既可以是未经过法院处理的纠纷,也可以是法院正在处理的纠纷。引导纠纷进入人民调解程序的制度设计主要有人民调解前置程序、诉讼费用及承担机制,除此之外还有通过提高人民调解协议效力,增强人民调解社会公信力,吸引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解决纠纷。第二,通过制度设计确保更多的纠纷在人民调解程序中得到有效化解,即防止纠纷经过人民调解程序处理后任意进入司法程序,此为“案结事了”。“案结事了”通过人民调解制度与诉讼效力层面的衔接来实现。通过立法明确违反人民调解协议的责任和在司法中落实人民调解协议之诉讼标的地位,使人民调解协议既名有民事合同之性质,更实有民事合同之效力。同时通过完善公证程序和诉前司法确认程序,赋予人民调解协议以法律强制执行力,保障人民调解协议能得到当事人的遵守。人民调解与法院调解的衔接的理论依据在于二者具有本质同一性,同时二者在制度优缺上存在互补关系,如人民调解当事人合意缺乏法律保障,而法院调解结果具有司法保障,法院调解虽有强制力保障,但要耗费较多司法资源。人民调解与法院调解本身的制度优势都一定程度上因受自身缺陷的限制,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人民调解与法院调解相衔接的逻辑在于通过制度设计,弥补人民调解与法院调解之缺陷,实现对人民调解与法院调解制度优势的整合和利用。目前在中国实现人民调解与法院调解相互衔接的措施主要是委托调解和协助调解。委托调解很好地实现了人民调解与法院调解制度优势的结合,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法院附设调解”(ADR),其能克服人民调解与法院调解固有的缺陷,在实现案件分流和确保更多案件通过人民调解程序化解,减轻法院的诉讼压力具有重要作用。协助调解本质上是法院调解,法院在调解过程中吸收人民调解员或专业人员参与调解,对减轻法官办案压力,缓解当事人对立情绪和提高调解质量均具有意义,但相对人民调解程序灵活、情理法结合等制度优势而言,尚有不足之处,有待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