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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发展,股权让与担保作为一种非典型让与担保方式被越来越多的运用到民商事活动之中。股权让与担保在给当事人提供便利的同时,理论界与实务界也出现了对其效力的争议。而且,这些争议也不时体现在法院判决实践所遵循的不同裁判逻辑之中。因此,明确股权让与担保的效力,不仅有利于构建股权让与担保规则体系,而且对指导相应的司法实践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本文试图通过对股权让与担保的要义进行界定,并对相关效力争议进行评析的基础上,拟就如何构建股权让与担保效力规则进行探究。全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股权让与担保之要义。首先,本文就股权让与担保的内涵进行了界定。股权让与担保是一种为了实现交易,暂时让渡股权的一种非典型担保方式,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类型。由于股权让与担保是以股权为标的物的特殊担保,因此文章在分析股权的基础上,对股权让与担保的特质进行阐述。通过对股权让与担保的形式进行归纳,进一步区分让与式和买卖式的不同。其次,该部分将股权让与担保与股权质押、股权转让及让与担保进行比较,厘清相关概念的界限。第二部分是股权让与担保自身效力的争议。虽然我国法律未规定让与担保制度,但对于该担保形式的效力始终存在争议。本部分从股权让与担保是否违反物权法定原则、是否为通谋的虚伪意思表示、是否违反流质契约无效原则的角度进行分析。通过探究,首先,股权让与担保并不违反物权法定原则;其次,该方式下对股权的处分,是双方真正的意思表示,并非是虚伪表示;最后,对于流质契约无效原则,应当在实践中结合股权让与担保的意思表示和内容来综合判断。第三部分是股权让与担保效力的认定争议。首先,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股权转让合同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扮演着担保债权实现的角色,实质上就是股权让与担保合同。实践中对其效力的认定有两种裁判观点。一种观点将借款合同、股权转让合同等作为独立法律行为分别评价;另一种观点认为合同间存在着逻辑关联,需要进行整体评价。其次,股权让与担保对内效力问题。包括对债权人的效力和对债务人的效力。最后,股权让与担保对外效力问题。这部分包括对其他股东的效力和对第三人的效力。对其他股东的效力集中体现在优先购买权方面,对第三人的效力主要分为股权受让第三人、担保人的其他债权人和公司破产时的其他债权人的效力。由于各类效力认定存在不明确之处,因此股权让与担保需要制定统一规则。第四部分是股权让与担保效力规则的构建。首先,从理论层面分析该制度纳入现行法律体系的方法,明确股权让与担保的法律地位。包括其必要性、可行性和立法选择。在立法选择上,考虑到股权让与担保制的设立初衷是保障交易顺利达成,因此,应当把该制度归入民法典物权编而不是债权编中。其次,在规则构建上,要明确股权让与担保的设定和公示标准。从股权让与的时间、担保设定的形式、性质、担保的公示方法方面进行规制,来指导和规范实践,给司法实务界提供明确的法律指引。最后,在规则设计上,要明确股权让与担保的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在对内效力上,应遵循股权享有和行使相区分的原则,设置股权取回条款;在对外效力上,根据当事人是否明知的情况,遵循内外有别的原则,区分是否为善意第三人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