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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标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这一规定与国际通行作法并不一致,首先法律将地名作出行政级别限制,禁止县级以上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作为商标使用,这种做法对县级以下地名的保护是不利的,同时也是与我国商标法原理相违背的;其次,法律允许具有“其他含义”的地名进行商标注册,但是法律条文并未对“其他含义”作出具体且合理的司法解释,这就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巨大困难。带着这些问题,本文通过比较、分析国内外相关法律制度,对完善我国地名商标法律制度进行了思考,提出意见。全文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大块,正文分为六部分。第一部分:地名商标概述,主要从理论上分析了地名作为商标不可注册的原因,列举了美国、欧盟以及我国对地名作为商标注册的基本原则。第二部分:地名商标的比较研究,主要分析了美国、欧盟和日本对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问题,通过比较分析之后,总结美欧日的优劣之处,并提出我国可以借鉴的意见。第三部分:我国关于地名商标的历史,以时间为主线阐述了我国地名商标的立法是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通过分析立法条文对立法者的意图进行剖析,最后指明了国内外立法的差距。第四部分:我国商标法的法律框架,这一部分对我国商标法第10条第2款做出了比较详细的解读,从法律条文来看我国对地名注册商标虽采取比较谨慎的态度,但是依然规定了准予注册的四种例外情形。第五部分:我国关于地名商标法律规定的不足,地名商标禁止使用是与商标法原理相违背的;对地名商标进行行政区划与非行政区划两种不同划分是没有依据不公平的做法;“其他含义”判定规则缺失,对司法实践造成巨大困难。第六部分:我国地名商标法律制度立法完善,针对第五部分的问题提出立法建议,首先要删除地名禁用条款,其次是要打破地名行政级别的限制,最后确立“其他含义”判定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