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伴随着突发事件的高频发生,行政应急权力在突发事件应对中充分发挥了其迅速平息紧急危险事态、规范媒体应对和舆论引导、恢复和稳定社会秩序、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所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等强大功能,得到不断发展和扩大。与此同时,做为一把双刃剑,行政应急权力在突发事件应对中还存在着不当或违法行使的问题,这也造成了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合法利益的侵犯。然而就目前研究情况看来,当前对行政应急权力的学术研究尚不深入,其与行政紧急权力等概念在界定上仍旧存在着一定的模糊和混乱,对突发事件应对中行政应急权力的特点、作用和影响等问题的认识尚有待于进一步深入和具体,对行政应急权力法律规制问题的研究更是十分有限,亟待进一步发展。因此对突发事件应对中行政应急权力进行有效法律规制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主体框架由四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主要针对突发事件及行政应急权力等相关概念进行界定,通过分析行政紧急权力和行政应急权力的区别与联系,对突发事件以及行政应急权力的概念进行梳理和界定。第二部分针对突发事件应对中行政应急权力的超法规性、优先性、程序特殊性等特点,主要探讨了对行政应急权力进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即对行政应急权力进行法律规制有助于对行政应急权力进行有效控制,有助于引导和规范政府行政行为,有助于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的权利。论文第三部分主要分析我国突发事件应对中行政应急权力法律规制的现状。在对我国行政应急权力法律规制的历史沿革进行梳理的基础上,明确指出我国突发事件应对中行政应急权力法律规制工作经过一定时期的建设和发展,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就,突发事件应对以及其他相关法律体系的初步形成,行政应急权力在突发事件应对中的行使已经具备一定的法律基础和依据,然而与此同时,行政应急权力在要件、范围、程序、监督、责任以及救济等方面仍旧存在着抽象、可操作性不强甚至缺失的问题。突发事件应对中行政应急权力的法律规制亟待进一步发展。为了有效规范政府行政行为,防止突发事件应对中行政应急权力被滥用而导致公民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现象出现,论文第四部分对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国突发事件应对中行政应急权力法律规制的途径进行了初步探讨,指出应从行政应急权力规则、程序以及违法责任救济制度设定等方面进行不懈地努力。在对我国突发事件应对中行政应急权力进行设定方面的规则性控制上,行政应急权力的责任主体、权力性质、特征、范围、条件、自由裁量的“合理”范围或启动要件等方面的规则设定是当前重要的工作内容。虽然突发事件的复杂性、特殊性等特点决定着突发事件应对立法不可能事无巨细对行政应急权力进行全部具体规定,但对行政应急权力进行规则设定仍旧是重要的规制手段。在对我国突发事件应对中行政应急权力行使过程中的程序性控制方面,虽然突发事件的紧迫性和效率性要求迫使行政应急权力的行使无法完全按照行政权力行使的正当程序进行,但我国传统的“当场决定当场执行的行为模式”过于简单,笼统,在防止行政应急权力行使异化方面作用有限,因此对行政应急程序进行原则性设定十分必要且迫切。最后,在对我国突发事件应对中行政应急权力行使中违法责任的补救性控制方面,以立法的形式明确突发事件中公民权利保护的最低标准,完善对突发事件应对中行政应急权力的监督,对行政应急权力行使所造成的违法责任主体进行责任追究,对合法权利受到损害的公民个人或组织进行相应补偿或赔偿,是必要的规制方法和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