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气候变化引起的暴风雨、飓风、洪水、土壤荒漠化等各类自然灾害对人类生态系统产生了巨大的侵扰,迫使当地居民为生存而背井离乡迁徙他处。美国康奈尔大学教授研究预言,全球气候升温引发的海平面上升将导致上亿人口被迫远离故土成为气候难民。气候难民指的是那些因为气候变化导致的环境破坏而被迫迁徙的个体或集体。气候难民迁徙权是一项气候难民的基本人权,权利基础是地球资源共享权和人类的发展权。权利包括入境权、不推回权利、司法救济及接受公共救济和援助的权利、住房权和避免强迫迁离权。气候难民无法直接援引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和1967年《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保障其合法权利。现有的国际性和区域性人权条约、相关国家的国内立法对气候难民迁徙权的保护有其局限性。鉴于此,应该加强气候难民迁徙权国际性法律保护的制度建设。以《联合国宪章》为根本依据,拟定《气候难民保护公约》,明确气候难民身份,将迁徙权纳入第三代人权,并明确其不被退回的权利、出入境受保护的权利等等。同时完善难民接收国国内法,对气候难民的认定标准、甄别程序和主管机关、救济途径等内容予以规定。完善气候难民迁徙权保护制度的实施机制,建立监督机构和国家间义务协调机制以强化条约强制力,完善缔约国报告制度和国家间指控制度。难民接收国的行政机关可以成立“气候难民事务管理局”统一管理气候难民身份甄别等问题。司法机关可以考虑受理侵害和妨碍气候难民迁徙权行使的诉讼,加强对气候难民迁徙权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