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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保留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系指对于一定的事项排除行政的自由活动,唯在立法机构对之已有法律规定时,行政方得为之。相对于行政活动不得与法律相抵触——法律优位——消极依法行政而言,法律保留是依法行政的积极要求。但这仅是法律保留的一般理念。在不同的社会背景下,法律保留呈现不同的形态,具有不同的功能,其内涵与外延极具流动性。鉴于此,本文运用历史和比较的研究方法,对法律保留的概念、理念、范围及保障予以考察,以求对其主要内容得一较系统的认识,进而立于我国之宪政背景下,对宪法、立法法及其他一些单行法律进行实证分析,试图初步构筑我国的法律保留理论。第一部分对法律保留的概念进行探究。概念是研究事物的逻辑起点。为避免专断地对法律保留进行定义,论文运用历史分析的方法对法律保留概念的产生背景予以描述并加以评析,而后总结概括出法律保留原则的一般概念。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目前关于法律保留的认识进行评析,并提出本文的观点,即在我国法律保留仅调整立法与行政的关系,而与中央与地方的权限划分问题无关。第二部分对不同时期潜藏于法律保留之后的价值理念进行分析,以求对法律保留的功能有所认识。法律保留最初所保留的“权利”不过是自然法上的概念,是封建等级议会(后来是资产阶级)与国王争权的产物,重于争取民主而轻于保障权利;直至魏玛宪法时期,方由阶级间的对立转化为阶级内的分权,权利保障渐露头角;纳粹专政的惨痛教训尤其使之具人权保障之意蕴。可见,争取民主与保障人权乃是法律保留发展的两翼。我国法律保留虽有基础,但对权利保障关注不够,最大的缺失则在于没有实质法治的观念。第三部分对法律保留的范围进行研究。法律保留的存在在当今殊无异议,核心问题是保留范围如何确定。法律保留的事项有一定范围,最初是干涉保留,而后出现了全部保留、一部保留、社会保留及重要性理论(本质事项保留)等学说。应当立足于民主原则,以保障公民权利为理念,结合行政与立法在国家生活中各自的地位与权限分析有关事务的重要性,最终确定法律保留范围的标准。我国法律保留的范围采取类似重要性理论的保留标准,可分为重要事务保留与基本权利保留,但基本权利保留实际上仅适用于侵害行政,此外,内部行政关系也基本上排除法律保留的适用,通过法律保留保障公民权利任重道远。<WP=3>第四部分着力建构法律保留的保障机制。法律保留的保障开始未为人们所重视,但德、日纳粹专制的惨痛教训使人类认识到其必要性。为此,立法上禁止代议机构无限制委任与空白授权,并对法律本身提出了要求——不得侵害基本权利的实质内容,最后由司法机关对其实施进行审查。这种立法划界于前,司法裁判于后的保障体制极大地促进了法律保留的发展。我国虽可从宪法中找到法律保留的依据,立法法并对之予以具体化,但基本上停留于立法的层面而无制度性保障。如果我国仅仅停留于宏大的法治而不是通过行之有效的制度以实现具体的法治,则所倡言的法治不过是毫无意义的空气振动而已。可以说,我国尤其应予弥补的制度性缺失即在于此。最后对论文进行总结,得出结论。法律保留是法治的内容与体现,我国法律保留原则的确立初步改变了在宏大叙事的法治背景下建设法治国家的空洞化弊病,为走向具体法治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但是法律保留本身也只有通过切实有效的保障机制才能确保其目的实现,因而必须建立宪法裁断于前、司法审查于后、充分保障公民诉讼权利的法治机制对法律保留加以保障,这可以说是对具体法治的进一步具体化,从法律保留原则的确立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的达成尚需要不懈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