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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伴随着我国反腐的深入而确立、发展、完善的一项具体罪名,其创设的初衷是为了更好的维护我国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解决贪污受贿犯罪由于证据的限制,打击力度不足的问题。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在司法实践中,本罪却受限于客观现实,逐渐沦为了我国刑法体系内贪污贿赂犯罪一章中的一个兜底性罪名,引发了我国刑法学界中的诸多争议。一个具体罪名,因其在我国刑法反腐犯罪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以及其实际操作过程中与其创设目的所产生的巨大差距而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与激烈争论,这着实令人感到唏嘘。因此,本文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很多疑难问题展开了深入研究。首先,本文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创设和完善、修改历程进行了归纳、总结和梳理,进而论证该罪设置的立法价值,驳斥对该罪主张废除的观点。在此基础上,归纳了该罪在司法上面临的成罪条件的争议性、刑事追诉的附随性、裁判结果的不确定性等问题。阐述本罪存废之争中笔者个人的鲜明观点,对本罪的大体轮廓进行概要分析,为后文研究该罪实行行为、犯罪主体以及证明责任等具体问题奠定理论基础。其次,在对本罪的实行行为方式的诸多分歧意见评述的基础上,论证将本罪的实行行为确定为持有的合理性,进而又进一步论证了责令说明来源性质为排除犯罪的正当化事由,并对说明来源的具体问题予以解析,并着重对“不能说明来源”这一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实行行为紧密相关的具体问题进行探索和研究,除了对“不能说明来源”在本罪中的含义和性质进行阐释以外,本文还较具有独创性的尝试对“说明来源”所代表的否定本罪成立的正当化事由进行了研究;本文在研究本罪的犯罪主体问题过程中则较为保守,选择以循序渐进的遵循理论基础和司法实践所总结出的经验为主,在对本罪主体范围的不同观点评析的基础上,进行本罪缩限的国家工作人员范围的界定,并且深入探讨了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及国家工作人员家属能否构成本罪的问题,认为限定一定范围内的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构成本罪具有合理性,并对限定条件进行了设定,国家工作人员的家属能否构成本罪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最后,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证明问题进行了研究,分别从“本罪与无罪推定原则”“本罪的证明责任分配”以及“本罪的证明标准”三个具体问题出发,认为本罪由被告人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与无罪推定原则不冲突。本罪中控方和被告人虽均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但被告人的证明标准要低于控方的证明标准,本文展开来谈本罪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所遇到的疑难问题,以及一些解决这些问题的想法和建设性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