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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是法律婚之外于社会生活中客观存在的婚姻形态,从古罗马的时效婚到日本的内缘婚在人类社会中广为存在并延续至今。我国自1950年《婚姻法》确立了结婚登记制度以来,由于各种原因未经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仍然大量存在。对此,我国立法及司法实践对其效力的确认几经变迁,从1950年《婚姻法》到2001年《婚姻法》,在立法和司法的层面上,对事实婚姻的效力问题经过了承认——相对承认——绝对不承认——相对不承认的四个阶段。而面对世界范围内婚姻家庭领域发生的深刻变化,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调整关于事实婚姻的立法,由不承认转向有条件的承认,赋予事实婚姻以某种法律地位。应该说,对事实婚姻加以一定的法律规制是婚姻家庭立法的必然趋势。当前我国立法对事实婚姻实际上采取了回避的态度,但是无论是出于婚姻法私法性质的要求还是保护有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都应当修正此种立法,立足国情并借鉴外国立法构建我国的事实婚姻制度。本文从事实婚姻的概念着手,对事实婚姻的基本理论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事实婚姻立法进行了基本介绍,然后在此基础之上分析了我国事实婚姻存在的状况及原因,回顾了我国事实婚姻的立法沿革,最后提出了自己关于构建事实婚姻的浅见。全文除了前言和结论之外共分三个部分,约三万余字。第一部分,事实婚姻的概述。本部分先介绍了婚姻制度、婚姻成立以及形式婚与事实婚的一般理论,然后进入了事实婚姻的界定,提出了事实婚姻的概念和特征,并比较了事实婚姻与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及非婚同居的关系,为下文做了理论上的铺垫。第二部分,其他国家和地区事实婚姻立法例的比较。本部分主要就美国、德国、日本、加拿大、台湾和澳门等国家和地区的事实婚姻立法在比较的基础上就结婚的形式要件和赋予事实婚姻的效力进行了一定的评析,以期为我国事实婚姻的立法寻求启示。第三部分,我国事实婚姻的立法完善。本部分分析了事实婚姻在我国的存在状况及原因,论证了在法律上承认事实婚姻的必要性,最后提出了有关事实婚姻的立法完善的相关建议。在最后这个部分,笔者态度鲜明地提出了我国立法应当保护事实婚姻,对其采取有条件承认的立法原则,同时对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补正、效力及确认制度提出了自己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