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现如今,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政府机关对公民个人信息从收集到处理使用的过程变得简便、迅捷。充分利用收集的个人信息不仅提高了政府办公的效率、节约了成本,同时也给公民个人带来了方便。我国一直注重行政管制,政府机关拥有权力但缺失监管,政府机构在收集、处理、使用个人信息的过程中存在不同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因此,需要对行政机关在个人信息的执法过程中出现的不作为或乱作为现象进行规制,为个人信息的保护提供有效渠道,树立政府机构的公信力。第一部分概述个人信息的基本问题。首先简单介绍各国对个人信息的不同称谓,然后详细的介绍了三种个人信息定义模式;其次是论述与个人信息紧密相关的基本问题,如个人信息保护的理论基础,我国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体系。厘清个人信息的基本问题是保护个人信息的前提,各个国家和地区在个人信息的保护进程中都注重这些基本问题的讨论。第二部分重点梳理了个人信息在行政法方面的立法现状、执法现状和司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分析行政法律规定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不足之处,通过行政调查与行政共享讨论行政执法的现状。通过图表展示现在个人信息司法现状。通过分析现状梳理我国行政法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不足之处。第三部分考察其他国家和地区关于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方面的规范,本文主要选取欧盟的德国、美国和亚洲的日本三个比较典型的地区,通过分析国外个人信息保护的行政法内容,借鉴它们的制度找到适合我国国情的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体系。第四部分通过分析我国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现状梳理出我国目前行政法保护的缺陷,立足我国的法律现状,结合国外经验,为我国的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提出相关的对策。本文在此主要从四个方面来完善我国的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一、出台适合我国实际情况的个人信息保护法,需要明确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模式和基本原则;二、完善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的相关建议;三是完善对因信息造成损害的救济体系;四是协调好与政府信息公开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