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转让中的利益平衡与制度选择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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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立法者为了满足人们对资金的大量需求以及对担保物最大限度利用而进行的制度设计。抵押人在其物之上为抵押权人设定抵押权,不但以物之担保的优先受偿性保障债权的实现,而且抵押人并不丧失抵押物的占有,仍可就抵押物创造价值以充分利用社会资源,这使得抵押担保较之其他担保形式具有很独特的魅力。在现代社会中,抵押担保已经成为最重要的融资方式,为大多数人首选。抵押物转让是抵押制度的进一步延伸,将第三受让人的交易安全引入到了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二人世界所考虑的范围,并参与到立法保护的利益分配。因此,抵押物转让制度呈现出复杂性,一旦抵押物转让制度的立法设计不够完善,将很有可能损害到一方或多方当事人的利益。这也引出了如何在抵押人、抵押权人以及受让人之间均衡利益保护的问题。纵观大陆法系各国对抵押物转让的规制,都特别强调对三方当事人利益的均衡保护。首先,立法对抵押人是否有权处分抵押物的规定,直接影响到抵押人的利益;其次,在抵押权人不能直接占有和控制抵押物的情况下,立法该如何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不受到侵害;第三,抵押物转让是否有效以及抵押物能否被抵押权人追及,将直接影响到受让人的利益。基于此,大陆法系国家对抵押物转让的规制通常涵盖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抵押物到底应不应该受到限制;第二,是否赋予抵押权人追及力;第三,应该怎样保护受让人的利益。我国抵押物制度发展的历史很短。新中国成立以后的很长时间里,我国法律都不承认私人所有的不动产,直到1988年才有了第一个关于抵押物转让的粗略规定。迄今为止,我国对抵押物转让的规制共有四部规定,分别是《民通意见》第一百一十五条、《担保法》第四十九条、《担保法解释》第六十七条以及《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我国的上述立法,从规范性文字表述来看,通俗而不够专业、粗略而简陋,以致文义不清、可操作性差,司法实践与实务部门适用困难;从规定的实体内容来看,过于倾向于抵押权人,抵押人与受让人的利益得不到应有之保护;从四次立法规定的衔接来看,之间的关系和现行有效性没有得到解释和说明,以致法律适用的不统一;从《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法条性质来看,属于何种强制性规范,是否暗含了抵押权人的追及权尚存争议,受到了学界与司法实务界口诛笔伐。具体来说,我国立法和司法解释没有对涉及到这四次规定的衔接进行有效说明和解释,即《担保法》与《担保法解释》,《物权法》与《担保法》、《担保法解释》,影响到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和法官的适用。内容上,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过于粗略,以致存在诸多争议。具体是《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的条文性质属于何种强制性规范;该条款是否暗含了抵押权人的追及力;我国对不动产的转让规制采取登记生效主义,受让人能否顺利的在登记机关完成对抵押物所有权的变更登记等问题。抵押物转让是经济生活中的常态现象,如不及早进行完善,必将影响到抵押物转让中三方当事人的利益以及交易的安全,这与《物权法》鼓励交易、维护交易安全的精神相悖。基于此,笔者希望在现有法律框架和基本指导思想不变的前提下,厘清我国关于抵押物转让四次规定之间的关系,明确我国关于抵押物转让的现行有效规定。然后对我国关于抵押物三方当事人的利益保护问题展开分析和讨论。在此基础上,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模式,完善我国立法,最大限度的保护和平衡抵押物转让关系中三方当事人的利益。本文的选题是笔者在导师的指点下,通过阅读大量相关资料文献、调研报告以及案例后确定的。笔者希望通过民法规范性解释方法、案例与实务的实证研究方法等路径进行研究,以期作出自己的贡献。除去导论,本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我国对抵押物转让规制的变迁。笔者将在规范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北大法宝选取的案例,评论和分析我国关于抵押物转让的四次规定,探讨这四次规定的衔接问题,明确现行有效性,解决当事人和法院适用法律混乱的问题。第二部分,抵押物转让关系中的利益平衡。笔者将以抵押人的自由处分权、抵押权人的债权保障和受让第三人的交易安全为视角对抵押物转让制度进行展开,并围绕三方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冲突和利益纠葛,结合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进行探讨。有学者认为,我国关于抵押物转让规定的最大弊端是忽视了抵押的物权性,在实际生活中具有不经济性,限制了抵押物的流通;《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以牺牲抵押人和受让人的利益为代价,过度偏向于抵押人的利益,且抵押权人的利益也未得到充分尊重。虽然有关机关正在不断完善,但是仍旧存在诸多问题,未能处理好三方当事人利益的分配。第三部分,各国平衡抵押物转让当事人利益的立法模式。该部分试图解决抵押物转让关系中三方当事人利益的均衡保护问题。各国为均衡三方当事人的利益所采取的立法模式有抵押权追及制度、代位清偿制度、物上代位制度、涤除权制度等。笔者希望通过对这部分讨论,为我国《物权法》的解释和完善做好铺垫。第四部分,我国抵押物转让制度的完善。在前文对大陆法系国家立法模式评述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关于抵押物转让制度的历史沿革、立法思想以及《物权法》体系,解释和完善我国关于抵押物转让的立法,保护抵押物转让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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