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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第一部分主要是从法学角度对社会弱势群体进行定义:即社会弱势群体是基本权利在享有和实现上存在障碍的群体,并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形成原因及我国社会弱势群体权利的配置、享有和保障的现状进行了分析。第二部分是对社会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理论探索。首先是从人权角度对弱势群体保护的正当性进行了分析,着重论述了平等权和发展权的保护。然后通过对罗尔斯和诺奇克两种正义观之争的分析来论证社会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应有价值立场。第三部分是对社会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制度探索,通过对目前我国社会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现状及不足之处的分析,从立法、司法、政府责任三个方面来提出我国社会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制度构想,如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加强教育权和劳动权的保护,建立宪法司法制度,扩大司法救助的范围,充分发挥政府在资源配置,政策制定方面的作用等等。
弱势群体的产生是社会转型的必然结果,他们是改革代价或成本的承担者。改革与发展要付出一定代价,但这一代价仅让一部分人承担是不合理的,只有让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和发展成果,改革才能成功,社会才能进步与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