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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在1892年创造了有限责任公司制度,该制度被称为是“立法者的发明”。有限责任公司同时具备了资合性和人合性的特点,同时公司规模比较小,股东往往兼任着管理者,公司的管理成本低、效率比较高,实践中中小企业往往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但是同样是因为其兼具资合性和人合性,二者之间的矛盾及固有的闭锁性往往使得有限责任公司的中小股东陷入“股东困境”,这是有限责任公司所特有的问题,也是实践中经常出现的状况。但是我国的公司法重点监管的公司组织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了有限责任公司极大的自治的权利,长期以来都漠视有限责任公司的治理问题。我国在2005年出台了新《公司法》,其后又颁布了三个司法解释,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困境问题提供了法律救济,但是却不够完善,或者是规定过为粗糙,不具有可操作性,或者是根本没有相关的规定。在此情况下,本文运用比较法、案例分析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困境问题的法律救济进行分析,确定相应的程序,并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完善实体法方面的规定。本文首先是导言部分,通过股东纠纷的案件引出股东困境及法律救济的相关问题。正文具体分成六章:第一章概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困境问题。这一章分为四节,第一节讲述股东困境的概念和表现形式;第二节讲述股东困境的成因,即法理上的成因及现实中的成因;第三节讲述对股东困境进行法律救济的必要性;第四节论述股东困境法律救济的法理基础。第二章讲述各国对股东困境的救济制度,总结各国股东困境救济的共性和特点。第三章讲述的是我国股东困境的立法现状,并对相关的制度进行简要的解析。第四章重点讲述股东困境的法律救济制度其中的一种,即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详述其立法现状、诉讼程序及如何完善相关的制度。第五章重点讲述股东困境的另一种法律救济途径——股东请求解散公司之诉,详述其立法现状、诉讼程序,及如何完善相应的制度。第六章,讲述的是除了上述两种制度以外的其他救济方式,包括司法方面的救济及司法之外的救济,即章程预订和仲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