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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汽车工业和交通运输业的快速发展,道路交通事故明显增多。近几年我国的交通事故死亡人数都在十万以上,伤数十万,经济损失更是难以估量!数字是枯燥的,后果却非常严重。并且与美国、日本等汽车工业发达,机动车拥有数量巨大的国家相比,我国的机动车数量并不很多,但是造成的伤亡数字和财产损失却远远大于他们。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路况不好、车况不佳都是一个方面,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理论上的不完善,既不利于事前的预防,又不利于事后的解决,在很多问题面前无能为力。为了使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出现的问题得到妥善的解决,受害者或其亲属能及时的得到赔偿,弥补因其受伤或死亡对社会产生的震动,对此理论加以深入分析、阐释,仍有其必要性。 在处理交通事故的过程中,由于法律的不完善导致人们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上存在许多认识上的误区。如何更妥善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是人们不得不面对的一个现实难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侵权损害赔偿解释》)等法律法规,本文具体分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的发展与演变,以及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原则和范围。另外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也进行了必要的分析。 整体上看,我国新颁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比以前的旧法无疑是一个极大的进步,从以前的侧重于行政管理发展到今天的完全民事法律规范。但是该法就像我国制定的其它很多的法律一样,只重视问题的宏观掌控,却并没有对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问题做出非常详尽的规定。本文要做的就是要把宏观的规定落实到具体问题上,把抽象法律概念转化为具体的要求。 本文内容共分为五个部分,近四万余字: 第一部分,本文在分析研究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必要性的基础上,就交通事故概念、交通事故责任构成要件做出分析说明,就是要把最基本的概念弄清楚,由此再进行下面的分析。 第二部分,提出了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如何归责的问题,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