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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私募发行是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运作的比较成熟的融资工具,它作为现代资本市场中不可或缺的环节,亦是我国证券立法进程中不容回避的一项重要内容。然而,综观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关于证券私募发行制度的规定,却缺乏关于证券私募发行对象资格的进一步规定。法律规范的缺位将不利于实现保护投资者与促进融资便利之间的均衡与协调,从长远来看,必然会导致私募发行市场的逐渐萎缩,从而阻碍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快速发展。因此,研究如何界定我国证券私募发行对象的资格有着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本文综合运用比较研究和历史研究等分析方法,以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界定私募发行对象资格的具体做法为研究对象,分析其制度设计的合理性和优越性,在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证券私募发行对象资格界定的制度设计。全文由前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组成。
前言部分说明本文的选题背景及研究方法,并对证券私募发行领域中已有的研究进行了简短的回顾。
正文部分分为三章。第一章旨在介绍证券私募发行的理论基础,其主要内容是界定相关概念,并论证了私募发行制度存在的必要性。第一节界定证券及私募发行的概念,并通过将私募发行与公开发行、非法集资进行比较,进一步明确私募发行的概念及特征。第二节通过分析私募发行具有的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论证了私募发行制度存在的必要性。
第二章对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界定证券私募对象资格的立法现状和实践状况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分析。第一节论述美国证券私募发行对象资格的界定,以美国调整私募发行制度的主要规范为切入点,研究美国界定私募对象资格标准的变迁过程,分析出其中所蕴含的核心理念——协调筹资人与投资者的利益。第二节论述我国台湾地区证券私募发行对象资格的界定,详细分析了我国台湾地区现行立法规定的三类私募发行对象,并肯定了我国台湾地区对国外制度的成功借鉴。
第三章的主要内容是笔者对规范我国证券私募发行对象资格的分析和设想。第一节从两个角度对我国证券私募发行制度的现状进行分析:事实上,证券私募发行在我国才刚刚起步,整体上处于无序状态;立法上,涉及私募发行的法律法规缺乏体系性,致使私募发行的合法性限制在一定的范围。第二节则详细研究了我国现行规范性文件中对私募对象资格的界定中所存在的问题。第三节提出了规范我国证券私募发行对象资格的具体设想,认为我国私募发行对象应划分为四大类:机构投资者、非机构投资者法人、富裕的自然人以及公司内部人,且后三大类的人数总和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文章的结语是对全文内容的一个概括性总结,提出应该对相关问题进行更加系统全面的研究,以便进一步完善我国证券私募发行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