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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逐步加快,因土地征收而引发的公私法纠纷日趋增多。征地纠纷便是这些公私法纠纷的一个缩影。征地纠纷,具体是指与政府动用征收或征用权有关的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一方面,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在征地领域的纠纷日益增多,凸显了我国在征地纠纷解决机制方面的诸多弊端。另一方面,我国的现行土地法规对征地纠纷解决机制规定的不健全和不完善,也折射了我国征地纠纷解决机制的诸多问题。这些弊端和问题的存在不仅严重侵害了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而且也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征地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与完善,既事关失地农民权利群的保障与救济,也关系到失地民众的民生与福祉。我国的征地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应该从我国国情出发,在完善既有的行政复议和司法救济渠道的基础上,为被征地的失地农民开辟更为行之有效的解决征地纠纷的救济机制,真正做到“阳光征地”。这对征地纠纷问题的解决、和谐农村的构建、民生的保障和社会管理体系的建设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本文在对征地纠纷及其解决机制的基本理论厘清的基础上,发掘我国当前征地纠纷解决机制面临的凸显问题,进而对当前征地纠纷解决机制之现状作出检讨与反思。然后,通过对域外两大法系国家征地纠纷解决机制的基本经验的分析,提出构建与完善我国征地纠纷解决机制的对策性建议。具体建议包括:一是从分散立法走向集中立法,从机制上预防和减少征地纠纷。用征地集中立法的形式对征地后的补偿及补偿纠纷解决机制作出全面的规定,将是我国今后制定土地征征用收补偿法的重中之重。二是建立多元化的征地纠纷解决机制模式,确保有权利必有救济。最大程度的实现纠纷解决的多元化,保障民生。这里尤其强调的是,探索以ADR为主导的替代性征地纠纷解决机制,规范并完善其在征地纠纷解决中的运用。三是强化对征地执法行为的监督制度,实现权利保障与权力监督的平衡。将土地行政置于阳光之下,也是未来土地征收立法须值得关注的重要方面。展望征地纠纷解决机制的的未来,通过这些举措的不断完善与实施,我国的土地征收行政也定能够实现“阳光征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