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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没有现代意义上的公司重整制度,这是我国破产制度的一块空白。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已经步入生产专业化和社会化的现代经济时代,各公司之间既激烈竞争又密切协作,一个公司的倒闭常常会引起其他公司的连锁反应,对国民经济的发展产生巨大的影响。因此,积极挽救困境公司并努力促使其重建再生,将成为我国经济政策的追求目标。本文认为我国应尽快建立公司重整制度。公司重整是旨在挽救资不抵债,但仍有再生希望公司的积极法律程序,其理论基础在于公司持续经营的价值大于破产清算的价值,其目的是通过债务人、债权人、股东及其他利益关系人的通力合作,通过“损失共担”原则,改变公司资本结构,重新调整利益关系,最终使资不抵债的企业免于破产,避免公司解体可能造成的各方受损,甚至社会动荡。在破产程序不完善,司法介入未必奏效,清算费用居高不下的情况下,公司重整制度是一种有效的制度。本文共分三个部分,从公司重整制度本身的优越性、我国和解整顿制度和企业重组现象的评析及我国公司重整制度的具体设计等角度对我国建立公司重整制度展开深刻的论述。本文力求条理清晰,观点明确,在科学地借鉴各国先进立法的同时,结合我国现阶段的立法国情。公司重整制度的产生有其历史必然性,是经济发展的产物。围绕着企业复兴这 I<WP=4>一目标,公司重整制度具备了一系列独有的法律特征,平衡了债权人、债务人和股东等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并把社会利益放在首位,很好的体现了秩序、正义、效率这些基本的法律价值。我国现行破产法中的和解整顿制度已不能完全满足经济和公司发展的需要,并日渐暴露出其诸多缺陷。其只是在政府干预下的一种防止企业破产的措施,是企业重整中很浅层次的内容。我国市场实践中产生的企业重组也只是一种市场行为,并不是严格的法律制度,不能填补我国公司重整制度的法律空白。因此建立公司重整制度是本文积极支持的观点,本文第三部分重点论述了对该制度的法律实体和法律程序的具体设计。对这一法律制度的构建要分别从宏观层面和微观层面加以思考,慎重对待,必须明确其基本原则,采取合理的立法模式。本文认为该制度应放在大破产的概念之下,作为现代破产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因为清算、和解和重整构成了现代破产法律制度的三大基石。公司重整制度是当代企业破产制度的核心,建立该制度是世界各国的普遍趋势。对我国来说,也是如此。